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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songsgt 2019-01-18
 
                                          2018.11.9中国税务报    庄粉荣 
 
    在实务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业务: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企业合用一个变压器或自来水表,共用的两家企业只能取得一张发票。那么,没有取得发票的企业,共同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支出可以凭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同时应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不过,笔者提醒纳税人,上述办法解决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但是,如果是两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上述业务,则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来解决就更为合理。

    [作者单位:国科盛世(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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