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可是有些人 在法院判决后仍然耍赖不还钱, 这些人统称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他们一般都存在侥幸心理, 以为能躲则躲,能耐我何? 告诉你! 法院有多种手段, 来依法惩治“老赖”们! 今天, 小编就带大家先见识两种“治赖手段”~ 拒执罪告诉你,“赖”的代价有多重! 近日, 招远法院对一起“拒执罪”案件公开宣判,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缓刑两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韩某某原系河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9月7日,滕某与该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介绍韩某某与招远某矿山有限公司负责人认识,促成两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居间报酬475万元。韩某某未按约定给付滕某相应的报酬,滕某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韩某某支付原告滕某居间报酬475万元。被告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韩某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 2015年6月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滕某申请执行案指定由招远法院执行,招远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韩某某为达到拒付申请执行人滕某居间费用之目的,利用多人银行卡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招远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9日,在逃人员韩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10月29日,韩某某委托家属将执行款475万元交到招远法院,该案件执结。 11月26日,招远市检察院向招远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韩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时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韩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限制出境收奇效,“老赖”主动来履行 “对不起, 你已经被法院限制出境, 无法办理新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近日,芝罘法院及时出击, 果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还清欠款, 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8年,因被执行人肖某、于某夫妻二人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偿还拖欠律师代理费17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芝罘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及部分银行存款,执行干警及时对房产进行查封,并冻结存款。由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该房子也没有不动产证,进行网络拍卖将大大降低房产价值,不能实现执行效力最大化,于是执行法官便继续探索其他方式执行。 法院执行 正当执行陷入僵局的时候,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境外,给案件带来了巨大转机。2017年,芝罘法院联合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方式,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有了被执行人在境外居住这条线索,执行法官迅速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依法对肖某、于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提请公安机关报请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其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作废。今年11月,就在被执行人于某回烟办理新的港澳通行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其通行证已经作废,无法办理,这才让她慌了神,立即联系办案法官。 近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当面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久后,被执行人便将所欠案款如数偿还。自此,一起规避执行案顺利执结,这也是芝罘法院首例通过宣布证件作废限制出境进而执结完毕的案件。 生命诚可贵, 信用价更高! 比财富破产更可怕的是信用破产, 一旦成为“老赖”, 不仅要面对法律的制裁, 还要付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法律制裁的代价! 所以啊,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铁们, 苦海无边,回头是岸! 抓紧履行义务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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