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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免责

 昵称45325183 2019-01-19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如何维护好保证人的合法利益至关重要。凯亚律师对保证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当而免除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通知。

(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八)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九)保证责任还可因主债务的消灭(清偿、抵销、混同、免除等)而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还可能因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中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中,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效力。

(三)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四)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五)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与原保证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七)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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