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光伏分布式受到政策大力支持,深受百姓认可后。各地出现不少户用经销商,当然也出现不少行业出现浑水摸鱼贴牌、套牌等伪造产品出现。如“某某利”“某某科”“某某合”等等。同音不同字的新能源、光伏安装公司一拥而上。直至今年2018年5月31日光伏新政下发后,让光伏一夜入冬,户用光伏分布式基本停滞,至今为止保守估值原市场80%户用经销商退出行业。后期面临用户光伏电站无人维护、维修。卖售贴牌假冒伪劣产品经销商更是无影无踪。 在浙江桐庐就有一户户用光伏电站遇到此情况,看看业主怎么说: 我们在2017年下半年,有个桐庐正太科技有限公司上门推销光伏发电产品,这么这么好,说不用花钱,只要签个名字就行,说是国家的扶贫政策,错过几会以后就没有了,我们心动了签字了,没过几天给我们装上了,说是英利牌子的295W的,是大公司,给并网了,过了2月出现了问题太阳好的时候发不了电,打电话给桐庐正太科技有限公司的的电话,打不通了,按照合同上的售后电话打去是空号,后来看到逆变器上的号码打去打通了叫我这么这么做,总于好了,到了2o18年又出现问题了,电话这么还是打不通后来才知道他们给我们的电话拉入黑名单,实在没办了,叫了电视台来采访了,把合同协议给他们看,电视台的人看了说合同协议不否的,产品也应该有问题,电视台也播放了,我们在去拍了板子上的条码,在网上找到了英利厂把条码发过去看了,英利厂的售后人上门来签定说不是英利厂的牌子,签定报告以出来了,现在银行天天要钱,发电几百元每月,还款要13oo多实在受不了,打电话给县政,叫我报警,报警么又打电话转给县政府,就这样到现在还是没处理,哎真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啊。 电站安装后偶尔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改进后一般不会经常出现问题;但是这位业主家电站在太阳好的时候就不发电,这让业主很苦恼;本身光伏发电太阳好应该多发电;到了这儿不但没有多发电反而不发电。多次联系安装公司无果,最后直至拉黑。无奈找到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给予鉴定结果属于假冒产品!这就让业主更头疼了,本身贷款安装光伏电站银行贷款要按时还,电站现在还不发电。 所以当我们选择安装商时应选择正规靠谱的公司,才能保障光伏收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3、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4、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5、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6、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7、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8、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9、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10、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11、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12、 (1)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13、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14、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15、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16、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17、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18、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19、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20、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21、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22、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3、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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