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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何以是自由的?——评克勒梅教授的《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种系统注释》

 njemma 2019-01-20

作者简介:

刘作,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LIU Zuo, AssociateProfessor, School of Humanities,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人何以是自由的?

——评克勒梅教授的《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种系统注释》

刘作(LIU Zuo)

 

 

摘要德国哈勒大学海纳·克勒梅教授的《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种系统注释》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他注重分析这部著作的历史背景,说明康德伦理学有针对沃尔夫哲学的背景。这主要体现在康德批判沃尔夫把所有的心灵能力都归结于认识能力的观点,区分出人的三种基本的心灵能力。第二,他从实践的角度理解自由概念的演绎,说明定言命令的可能性,以此批判学界的一些可能的误解,维护康德哲学的一致性。这种解读对当代学界对自由的探讨有启发作用。

关键词:沃尔夫;自由;理性;定言命令

 

How Can a Human-being Be Free?

——On Prof. Heiner Klemmes’ Work

Kants “Grundlegund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Ein systematischer Kommentar

 

Abstract: Prof. Heiner Klemmes’ work Kants “Grundlegund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Ein systematischer Kommentar has two notablefeatures. Firstly,he emphasizes on analyzing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Kant’s book Grundlegund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It shows that the background for Kant’s ethics is his critiqueof Wolff’s philosophy, where Kant argues against Wolff’s claim that all mentalabilities are attributed to cognitive abilities, and makes a distinction amongthree basic mental abilities. Secondly, Klemme understands the deduction of theconcept of freedom from a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explains the possibility of thecategorical imperatives, criticizes some possible misunderstandings in academiccircles, and maintains the consistency of Kant’s philosophy. This understandingof freedom lends insight to the contemporary study of freedom.

Keywords: Wolff; freedom; reason;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s

 


 

德国哈勒大学海纳·克勒梅教授的《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种系统注释》,即将在德国出版。这本著作有200多页的篇幅,对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做出详细的解释。学界对《奠基》解读的专著不少,本世纪以来,影响较大的包括Timmermann (2007)Guyer (2007)Wood (2007)Allison (2011)Schönecker (2015),以及邓晓芒教授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句读》(邓晓芒,2012)等。与之前的著作相比,克勒梅教授的著作有这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他注重分析这部著作的历史背景;第二,对第三章的解释有其独到之处。

康德在其伦理学著作中,比较明显地批判同时代的幸福主义的伦理学。幸福主义者把道德的基础放在追求自己或者他人的幸福之上,在康德看来,这是错误的。幸福是一个经验性的概念,无法为伦理学提供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基础。追求自己的幸福是自我的自然倾向,不能够成为义务,更不能成为伦理学的基础。在《奠基》这部著作中,康德也针对同时代的沃尔夫哲学,他认为:人们不要以为,这里所要做的,著名的沃尔夫在他的道德哲学,即他所谓的普遍的实践性人世智慧(allgemeinen praktischen Weltweisheit)的引论中,都已经做过了,因而我们在此不可能涉入一个完全全新的领域。(康德,20136)康德澄清他的工作不是沃尔夫的延续,与沃尔夫道德哲学的关系就如先验哲学与普遍逻辑的区别。普遍逻辑阐明一般思维的活动和规律,先验哲学阐明纯粹思维的特殊活动和规律。康德的道德哲学区分纯粹意志和一般的意志(在沃尔夫那里叫做“一般意愿”),把前者作为它的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康德要考察一个由纯粹实践理性所规定的意志的概念及其原则是什么,这样的意志直接由纯粹实践理性所规定,不掺杂任何经验性的动机。因而,《奠基》甚至整个康德的道德哲学都有针对沃尔夫哲学的背景,梳理沃尔夫哲学对于理解康德的哲学是有帮助的。无疑,克勒梅教授的这部著作对沃尔夫道德哲学的解读是一个亮点。

沃尔夫的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责任(Verbindlichkeit),这是康德继承沃尔夫的地方。责任表达自由的行为和其规定根据的关系,沃尔夫把这种规定根据叫做动机(Motiven)。在他看来,心灵的所有能力都可以归结为以完善为目标的认识能力。他的道德哲学也是以完善为目标。如果人通过理性对善有清晰的认识,那么人的意愿就是意志;如果人通过感性的知觉认识完善,那么人对善的认识就是不清晰的,此时的意愿只是感性的欲求,以追求享乐为目的。前者是道德的行为,后者是非道德的行为。由于清晰的认识与不清晰的认识只有程度的不同,所以责任的动机没有实质的区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动机都是经验性的。正如康德对沃尔夫的批判,沃尔夫虽然区分了意志和一般的意愿,但是没有意识到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欲求能力,而是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沃尔夫的这种看法,基于他对人类心灵能力的基本观点。在他看来,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以善为目标。人有趋善避恶的倾向,这种倾向是由人对善和恶的认识所引起的。人有从感性不清晰的认识上升到理性清晰的认识的义务,履行这样的义务能够让我们产生幸福和快乐。

克勒梅教授指出,康德的伦理学对沃尔夫的批判和超越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康德强调,感性的概念和理性的概念不是程度的不同,而是性质的不同;第二,在康德那里,人的心灵能力分为认识、情感和欲求三种,它们是最基本的,无法归结为更为基本的能力。他认为:“由于康德在其《奠基》中把他的能力学说的基本结构视为已知的,所以他对这种学说解释不够。对于现在的读者来说,这是遗憾的”Klemme201727这三种能力的区分是三大批判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三种最基本的能力,那么就没有康德的三大批判。当然,这三种能力也是有关联的。与沃尔夫把欲求也看做认识能力不同,在康德那里,认识能力与欲求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我们欲求某物,就会通过行动使这种物在未来实现出来。欲求能力的高低不在于对某物的认识是清晰的还是不清晰的,而在于对它的表象源于何处,即这种表象是源于理性还是源于感性。欲求能力与情感也是相关的。学界通常认为,康德的伦理学是排除情感的。实质上,康德的伦理学不以情感作为基础,但是与情感相关。情感可以推动欲求,这体现在低级欲求能力上。欲求可以产生情感,即一种道德的情感,这体现在高级欲求能力之上。笔者认为,康德的伦理学著作《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所研讨的对象是纯粹意志,尽管二者的角度有所不同。纯粹意志是由纯粹理性所规定的意志,它能够不借助于其他因素就直接规定人的意志。如果没有人的这三种能力的基本区分,那么理性就需要借助于知识或者情感,才能规定意志,这样就不可能存在纯粹的意志。高级的欲求和低级的欲求能力就没有本质的区别。

定言命令式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一个研讨比较多的话题。比较典型的看法如Allen Wood从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角度区分普遍法则公式与自律的原则,认为前者只是消极地检测任何一个准则是否可以成为普遍的法则,并没有积极地告诉我们必须以之为行动根据的准则,后者积极地命令我们依据哪些准则来行动(Wood1999164)。除此之外,他对目的论公式的解读也很有特色。在他看来,目的论公式“既提供了道德法则以之为基础的客观价值(即理性的本性作为目的自身的客观价值),又提供了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列举的几乎所有的法权义务和伦理义务的由之推导而来的易于理解的基础”Wood1999183)。区分普遍法则公式和自律的原则,并没有太多的文本根据。[1]目的论公式在康德伦理学中很重要,“人是目的”已经成为脍炙人口的名句,当然,在康德那里,这个句子的准确表述是“人性是目的”,也就是要把理性本身当作目的。相对于普遍法则公式来说,目的论公式是带有质料的公式,因为它把目的的概念引入道德法则之中,并且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但是,普遍法则公式在目的论公式的前面,这种位置的区别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特点,即形式限制质料。我们按照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就体现了对人性本身的尊重。人性与感性质料的目的不同,它不是我们要实现的目的,而是对感性质料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我们在设定感性的目的时,要以不违背人性为底线。

克勒梅教授以准则的不同规定解释定言命令的表达式之间的关系。他把定言命令的概念和定言命令的表达式区分开来。定言命令就是理性的无条件命令,依照准则的不同规定定言命令有不同的表达式,“因为只有一个纯粹理性,所有只有一个实践必然性,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唯一的定言命令。然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与准则的三个特征对应,定言命令也有三种不同的公式”Klemme201727)。准则有形式、目的以及完全规定三个方面。从准则的形式上来看,定言命令表达为普遍法则公式和自然法则公式;从质料来看,定言命令表达为目的论公式;从完备规定上来看,定言命令表达为目的王国公式。他从准则的角度来理解定言命令的表达式,避免了很多争议,同时也表现了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即它直接针对不是行动者的行动,而是行动者的准则。

然而,在笔者看来,克勒梅教授的这种理解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奠基》第二章中,康德比较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的区别,认为在条件被给予之前,我们不知道假言命令包含着什么内容,而从定言命令的概念我们就知道它包含着什么。定言命令所包含的就是准则符合法则的必然性,康德强调“定言命令真正说来单单只把这种符合表象为必然的”,接着另起一段“因而,定言命令只有唯一的一个,这就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康德,201352它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普遍法则公式。定言命令要求行动者的准则应当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为什么如此要求呢?因为定言命令从概念上来看是无条件的命令,是理性给有限的存在者颁布的法则。在康德那里,理性与感性不同,是纯粹形式的。理性给人颁布的法则不是质料的法则,而是形式的法则。这种形式的法则就是道德法则。人的有限性使得他的意志的原则(即准则)并不是主动地与法则保持一致,所以理性的法则于人而言,就是命令。具体来说,理性要求人的准则能够成为法则。所以普遍法则正是定言命令的最准确的表达,这也是康德说定言命令只有“唯一的”一个的原因。

为了让人更好地理解以及更容易地接受抽象的普遍法则公式,康德从准则的形式、质料和完备规定进一步阐述定言命令。目的论公式要求把自己以及其他每一个人的人性都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里的人性等同于理性的本性,目的论公式要求行为的准则的质料要把理性本身看作目的。实际上,行动者使得自己的准则具有合法则性,正是尊重理性,把理性当作目的本身的体现。可以说,目的论公式从内容上没有超出普遍法则公式,然而它提出了激动人心的“人性是目的”,使得人更容易接受普遍法则公式。

克勒梅教授这部著作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他对《奠基》第三章的解读。《奠基》的目标就是为了“寻求并确立道德性(Moralität)的至上原则”。这说明《奠基》有两个任务,第一是寻求道德性的最高原则,第二是确立也就是辩护道德性的最高原则。《奠基》第一章和第二章试图解决第一个任务;第三章试图解决第二个任务。如果说学术界对第一个任务存在不同的理解,对定言命令的表达式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解读模式,那么学术界对第二个任务的理解则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很多学者质疑康德,认为康德辩护定言命令的有效性是失败的,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如阿利森和盖耶。他们对康德对定言命令的演绎提出尖锐的批评。他们认为,康德忽视了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确立的本体的消极意义,在《奠基》第三章中,把本体做了积极的运用,导致演绎的失败。康德自己也意识到这种失败,所以在其后出版《实践理性批判》时发生颠覆性的变化,认为定言命令的有效性是一个“理性的事实”,不需要演绎。[2]Timmermann的评价缓和些,没有直接说它是失败的,而是指出这个演绎幸运地获得有限成功。我们能够为道德性打开哲学上可观的空间,但这样一来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失败:人类心灵只能领会一条无条件实践法则的不可领会性”(Timmermann2007121)。

克勒梅教授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康德的这个演绎。首先,如何理解定言命令的第三者的问题。在康德看来,定言命令的表达式,即“一个绝对善良的意志的准则总是普遍的法则”,是一个综合的命题,从分析绝对善良的意志无法得到其准则总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则的属性。综合命题需要一个第三者把两种认识结合起来。从字面上来看,这两种认识就是“一个绝对善的意志的准则”和“普遍的法则”。克勒梅教授结合康德哲学的概念体系,把这两种认识解读为“一个受到其偏好刺激的意志”和“一个自身自由的意志”。通过这个第三者“这个经验性的受规定的意志扩展自身为一个以自律的原则为其自身的意志”Klemme2017156这种解读的特点在于分别把受偏好刺激的意志与准则、自由的意志与自律的原则结合起来。一个自由的意志必然依照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来行动。问题的关键在于,经验性的受规定的意志何以能够同时也是一个自由的意志?如果它是自由的,那么它的准则就具有普遍法则的属性。定言命令的可能性就与自由的可能性结合起来。克勒梅教授得出他的基本看法:定言命令的可能性依赖于这个第三者,自由的积极概念,即意志的自律向我们指明这个第三者,“自由的积极概念必须就自身而言得到辩护。这种辩护康德称之为‘演绎’,与自由概念的演绎一道,定言命令的可能性也被演绎出来”Klemme2017158由此,他指出,不存在分别对定言命令和自由的两个演绎。如果自由的概念得到辩护,即被证明为具有正当性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定言命令何以是可能的。

克勒梅教授接着分别从“自由和理性”,“理性和兴趣”,“一种定言命令何以可能?”,“论一切实践哲学的最终界限”以及“总评”这几个阶段解读康德的第三章。从标题可以看出,这种论述是符合康德的思路的。值得注意的是,克勒梅教授强调,康德提出每一个理性的存在者都在自由的理念之下行动的论断时,此时的自由的理念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说的,因而“这个论证绝对没有预设,自由的理念将被理论的(思辨的)理性证明出来”(Klemme2017160这是克勒梅教授对《奠基》第三章整个理解的关键之处,即康德从自由的角度来理解定言命令的可能性,要对自由进行演绎时,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种演绎。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盖耶还是阿利森质疑康德的这一演绎,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认为,康德试图从理论的角度来证明自由的可能性,然而,康德失败了,因为《纯粹理性批判》已经说明自由只是一个消极的本体,无法做出积极的说明。康德的论述似乎给这种质疑以某种存在的空间。康德在指出自由和意志的自我立法都是自律,彼此之间无法相互解释时,提出从另一个角度来赋予自由以某种实践的意义。他首先从普遍的知性倾向于区分现象和物自身的特点入手,引入知性世界和感性世界的区分。这似乎是一种理论理性的立场。然而,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这种立场不是康德自身所持有的。他紧接着批判这种理论理性容易把物自身感性化,试图认识物自身的倾向。普通的知性不是康德所持有的立场,而是引入理性实践能力的引子。

克勒梅教授提出他对这一循环的看法。他认为,康德过分渲染这一循环,是为了摆脱沃尔夫只是从概念的角度分析问题的做法,概念需要有实在性,也就是说,概念需要与人相关,所以康德要从一个新的立场来为自由寻求实践的实在性。[3]从实践的角度理解自由的演绎,这是这部著作的特点。笔者认为它把握住了康德在这一问题上的核心。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区分最普通的知性立场与康德自身的立场。康德在《奠基》中做出三种区分:第一种是试图认识物自身的普通知性的立场,这是康德所批判的;第二种是具有反思意识的人的立场,他们区分出感性世界和智性世界,承认无法认识智性世界;第三种是康德所认同的理性存在者的立场。前面两种是理论理性的立场,后面一种是实践理性的立场。在康德看来,理性存在者发现自身具有一种与知性不同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知性不同,知性用范畴把感性的材料统一起来,只具有有限的自发性,而理性能够完全摆脱感性,而自行开启一个序列,区分出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理性的能力向我们提供出一个新的视角,即我们同时处于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之中。只从前面一个视角来说,我们服从自然的法则,不是自由的,只从后面一个视角来说,我们是自由的,服从自由的法则。由于我们同时是这两个世界的成员,并且知性世界是感性世界存在的根据,所以定言命令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不可推卸的命令。

克勒梅教授认为,定言命令的可能性的这个第三者就是知性世界。他与阿利森这一点的看法是一致的。[4]然而二者的结论是完全相反的。在笔者看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克勒梅教授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理解康德的这一个问题,而阿利森是从狭义的形而上学或者思辨的理性来理解它。如果我们把定言命令的可能性放在自由应当具有理论的实在性这一点上,那么康德无疑是失败的。这一点从二者对第三章的最后一节“论一切实践哲学的最终界限”的解读可以看得更清楚。阿利森认为,康德在这一节指出演绎的限度,说明他可能意识到演绎的失败,预示《实践理性批判》的“理性的事实”的转向[5]从篇幅上来看,这一节所占的篇幅比前面三节都要长。康德也许意识到人们对这一演绎所持有的怀疑态度,所以做出很多的说明。克勒梅教授考虑到这个问题,对这一节的解读也占有很大的篇幅。在他看来,康德虽然在这一章的“一种定言命令何以可能”这一节中回答定言命令的可能性,然而,只有在接下来的这一节,指出演绎的限度,定言命令的可能性才变得清晰起来。康德在这一节指出,与这一演绎紧密相连的是何种认识要求,即“它与一种出自理论理性视角的演绎无关,在这种演绎中,概念或者原则的客观有效性或者实在性允许得到证明……自由的理念对于我们来说以定言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一种实践的实在性。我们对一种纯粹理性的无知,并不会导致对它的原则的有效性的实践的怀疑,纯粹理性具有一种对我们出于感性领域的动因的限制作用。我们在自由的理念下行动,因为我们对我们的自由感到兴趣”Klemme2017191

笔者认同克勒梅教授的解读。他在这本著作中没有明确地批判阿利森等人,但是他的这种解读是与他们直接相反的。如果我们以理论理性的角度来看待定言命令的演绎,认为康德无法解释自由,无法从理论上证明自由的实在性,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康德的演绎是失败的。但是,康德严格区分理性的理论运用和实践运用,自由作为一种绝对自发性的能力,在理论上无法证明,但是在实践上可以得到证实。无论在《奠基》中,康德通过理性的自发性说明自由的可能性,还是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从“理性的事实”出发证明自由的实在性,或者他诉诸普通的实践理性来证实自由,这都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自由的概念。阿利森等人认为,由于康德无法在理论上给自由提供一个理由,无法解释自由,所以定言命令的演绎是失败的。这种观点不符合康德的意思,也曲解了自由的本意。从康德的角度来说,他根本就没有打算给自由提供一个理论的解释。从自由的概念来说,自由本身是无条件的,不需要其他的原因为之提供根据。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人能够超越感性世界,开启一个智性的世界,从后者来看,人是自由的,能够在自由的概念下思考和行动。

笔者认为这部著作的思路很清晰。对康德伦理学的背景介绍与第三章的解读相互照应,克勒梅教授重点介绍康德批判沃尔夫把人的心灵能力都归结为认识能力的观点,区分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这种区分为我们理解自由的概念奠定基础。理性作为一种认识能力,可以有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的运用,但是这两种运用是不同的,不能如沃尔夫那样看作认识的能力。如此自由作为实践的概念,就不是我们认识的对象。我们无法认识自由,不具有关于自由的知识,但是我们在实践上是自由的。这种对自由的理解在当代也具有启发意义。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对人体的更深入的研究,人的具体行动可以用大脑的脑电波来解释,人的行为准则由人的基因所决定。用最精密的仪器,人们也无法发现自由意志的所在。由此,一些人认为自由意志只是人的一种幻觉而已。依康德,自由是一个在实践中具有实在性的概念,在理论上无法被解释。自然科学自身具有边界,在这种边界之外是自由的领域。自然科学无论如何发展,都无法超出此边界,解释人的自由。一切解释都是在自然的范围之内,自由恰恰是自然所无法企及的另外一个领域。保持此边界,一方面可以维护自然科学的纯粹性,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人的自由的可能性。克勒梅教授对《奠基》第三章的解读,符合康德的批判哲学的宗旨,另外也对我们这个工具理性甚嚣尘上的时代具有警醒的作用。





  参考文献


邓晓芒,201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句读》,北京:人民出版社。

亨利·E.阿利森,2001:《康德的自由理论》,陈虎平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Allison, Henry, 1990: Kant’sTheory of Freedo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康德,2013:《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北京:人民出版社。

Allison, Henry E., 2011: 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Klemme, Heiner, 2017: Kants“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Ein systematischer Kommentar. StuttgartReclamVerlag.

Guyer, Paul, 2007: Kant’s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 A Reader’s Guide, New York:Continuum.

–––,2014: Kant, second edition. Londonand New York: Routledge.

Schönecker, Dieter, 2015: Immanuel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Timmermann, Jens, 2007: Kant’s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Wood, Allen, 1999: Kant’sEthical Though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ality Press.

–––, 2007, KantianEth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对于这一点,Timmermann在一个脚注中做了有力的批评。依照Wood的观点,在《奠基》中含有类似“准则成为法则”的定言命令式不是普遍法则公式,而是自律的原则。因为前者只是检测一个给定的准则是否可允许的。Timmermann指出,自律的原则必须包含“自律”的表述,Wood列举的一些定言命令式都在表达意志的准则和法则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普遍法则公式的不同表述。参见Timmermann2007: 112)。

[2]参见亨利·E. 阿利森(2001342-346);Guyer2014273-274)。

[3]参看Klemme2017: 170)。

[4]参见亨利·E. 阿利森(2001323)。

[5]参见亨利·E. 阿利森(200134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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