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生产销售食品,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原材料”大约60万元,其实都属于过期好久的原材料,根本没法生产用了。 领导让做报废处理,财务人员不知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这些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申报吗? 先看看会计上账务处理 1. 当时原材料购进的处理: 借:原材料 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6万元 贷:应付账款 69.6万元 2. 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60万元 贷:原材料 60万元 3. 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财产经营损失 6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60万元 再回复存货过期报废的问题 1. 由于你公司的存货属于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 上述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就可以。 提 醒 1. 对于非正常损失购进的存货,不得抵扣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 对于正常损失购进的存货,可以抵扣增值税; 3. 对于存货报废损失,应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比如财产损失清单、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政策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参考二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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