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空姐与亿万富豪结婚不领证: 不占便宜,无证“结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伊春anan 2019-01-22

谈婚论嫁>>结婚证重要吗?

有人觉得很重要,因为它是对婚姻的一种合法保障,一种道德约束; 也有人觉得不重要,因为它只是"一张纸",当两个人感情淡去时,它既不能挽救婚姻,又不能重拾爱情。

不知从何时起,城市的年轻人中有人不再重视这一纸证明,他们不想去计算婚姻的得与失,也不想有一天背上离异的标签,他们开始选择无证之婚。

付莹,25岁,无证结婚2年了

"总得要个名分吧?"

"不能这么随便吧?"

付莹"结婚"生子却不领结婚证的情况,周围亲属朋友很多人都知道,也经常会有人这样劝她,但她很坚决:"我爱他不是为了钱,真爱不需要领证。"

她为什么会这样说呢?

见到付莹时,她正带着8个月女儿在商场闲逛。虽产后不久,但仍掩不住她姣好的容貌和气质,皮肤白皙、1.73米身高显得清新脱俗。

4年前,她和"丈夫"小龙是在飞机上认识的。当时,她是一名空姐,靓丽的外型一下迷住了小龙,主动搭讪,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

紧接着,小龙不时送礼物、不惜千里来看她,迅速打动了她,家人也对这个外型高大、长像俊朗的小伙子很认可,直到谈婚论嫁。

" 我知道他家条件不错,但没想到是如此不错!"

付莹说,相处了2年她才慢慢了解,小龙是个"富二代",早年父母在国外经商多年,集团产业,家庭资产数亿元。

t013e83b254d3306279.jpg?size=640x427

结婚不领证>>

小龙的父母不同意这门婚事

起初,小龙父母感觉儿子只是交个女朋友,男孩丰富点感情经历无所谓,付莹靓丽可人,可以接受。

但见儿子要"动真格"的,他们沉默了,总怕儿子吃亏,尽管小龙据理力争,但是没有说服父母。

付莹想出了解决办法

付莹也知道小龙尽力了,于是,她提出一个建议:"不领结婚证,就不涉及财产问题了!"一贯在家中任性的她,在这次选择上,又"任性"了一次。

她说,不领结婚证是少了份保障,但如果为了钱而纠结到底要不要和对方结婚,这段感情就变质了。

他们结婚了,没有领结婚证,举办了盛大的婚礼

" 我们结婚的那一天,办了盛大的婚礼,得到了所有亲人、朋友们的祝福。现在,我们都有女儿了。"付莹表示,她并没觉得她与小龙之间和其他夫妻有什么不同。

但小龙总感觉对不起付莹,几次提出要再跟父母商量,但她却回答:"别以为一张结婚证,就可以束缚一个女人一辈子,我觉得有没有那证不重要,重要的是相爱,有了证就能代表一辈子不离婚?很多不相爱的人,虽然有结婚证,但只是勉强把两个人绑在一起,没有意义。如果有一天我们不爱了,各自有了新的选择,要钱有用吗?分手不是更简单,我觉得这样也挺好。如果你实在想领证,得重新求婚!"她打趣说。

小龙听了她的话,再也没有说什么。

t01c76e331f286c3f64.jpg?size=496x280

专家观点>>

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增多呢?

" 这与部分独生子女财产观发生变化有直接关系。"黑龙江省婚姻家庭研究所副所长孟广宇介绍,数据表明,我省离婚率逐年上升,居全国前列,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在婚前就对自己财产情况,以及婚后财产分配有了较为清晰地预判。

因为会从父母手中获得相应的财产,所以他们在婚姻中对于金钱的需求低于情感的需求,将不领结婚证当作是自己"不想占对方便宜"的证明。

在不太确定的感情状态里,不领结婚证保护了各自的利益,省去了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的纠葛。孟广宇说,虽然不提倡,但这种"无婚姻证家庭"的形态确实客观存在。

财产问题>>

无证婚姻就不涉及到财产分割吗?

无证之婚,属于同居关系的一种,因没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t01bc425e11d256db03.jpg?size=500x281

法律保护>>

无证“结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但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公开生活,而非法同居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公开性;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构成事实婚姻的时间要件是: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抚养子女>>

由于我国对婚姻采取登记制度,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指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t01005acf27fe01ded6.jpg?size=300x337

分手之后>>

无证“结婚”后分手按时间区别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第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或者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结婚登记,是婚姻取得法律保护的惟一途径。如果仅仅举行结婚仪式而不去办理结婚登记,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也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居住的男女,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解决。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一方,无法根据《婚姻法》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因此,那些未进行婚姻登记而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确实希望建立夫妻关系的朋友,应当依法领取结婚证,这样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