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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看责任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

 涂娇娇 2019-01-23

 【案例1】

2016年3月,卓某驾驶重型货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两车损伤的交通事故。黄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卓某驾驶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黄某亲属童某与黄某某等人(第一顺序继承人)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童某等人因黄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3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且甲保险公司的相关赔偿已履行完毕。


因黄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乙客运公司经营,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原告童某、黄某某等人另又起诉被告乙客运公司和丙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40万元。


 【案例2】

2016年9月,颜某驾驶小型轿车停车时,后排乘客开启车门导致对面驶来的电动车乘客嵇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嵇某受伤后先后在A医院、B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嵇某构成十级伤残。2017年5月,经过法院处理,嵇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已经由颜某驾驶车辆投保的C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且已履行完毕。


2018年3月,嵇某称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导致嵇某治疗拖延,伤情加重。如果不是A医院误诊、误治,嵇某原本简单治疗即可康复,且不会构成伤残。嵇某另了解A医院在同一家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故原告嵇某起诉要求被告A医院和C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因误诊、误治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简要分析】

案例1中,黄某驾驶车辆挂靠在乙客运公司从事客运业务,乙客运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乙客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是否对黄某死亡负有赔偿责任,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应视双方之间合同有无此类约定。只有乙客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黄某亲属对乙客运公司有民法上的请求权,保险人才负有赔付义务。另外,死者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得到侵权人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根据损失填补原则,童某等人因的损失已经全部得到赔偿,其再向乙公司和丙公司主张权利,则可能构成重复受偿,故童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2中,即便嵇某在A医院治疗存在误诊,延误嵇某的伤情,加重了嵇某的伤残程度,进而A医院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但嵇某的相关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由C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嵇某再依据另一法律关系向C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医疗责任保险金,仍然构成重复受偿,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故该案中,嵇某的诉讼请求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上述两则案例中,权利人均遭受到了人身损害,人失去什么或构成残疾产生的损失本身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有关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利用法律技术拟制的赔偿标准,弥补生命价值(残疾伤害)无法衡量、无法救济的不足,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在保险法学中,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有显著区别的,财产保险涉及人身损害的,社会公众常常误解认为其具有人身保险性质,被保险人可以重复受偿,甚至有的法律从业者也会产生混淆。


上述两案例涉及的保险均为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为消极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体系编排中,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在实践中,责任保险也是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的。损失填补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权利人仅能以实际损失为限向保险人、或者第三者主张赔付。相比之下,有的人身保险合同,比如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是可以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兼得的。


损失填补原则派生出保险代位权,二者不可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均明确了保险人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本质上是被保险人受领保险给付后,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主要是侵权法律关系)或合同约定对第三人享有的的民事请求权,依法转移给保险人行使,即将被保险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移转至保险人。如果允许受害人获得重复受偿,则保险人依法享有的追偿权则会受到损害。还以上述两则案例举例,案例1中,因原告的损失已经得到侵权人及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原告与侵权人的侵权之债已经消灭。如丙保险公司再予以赔付,则其无法代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只有当乙客运公司负有承运人责任时(比如,受害人为乙客运公司的乘客),丙保险公司才负有赔偿义务,并可就受害人受领赔付金额中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向第三人赔偿。案例2中,假设A医院在对嵇某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误诊,对原告负有医疗损害责任,C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实际享有对嵇某损失数额核定的抗辩权,假设C保险公司在全额赔付嵇某交通事故损失后,有权代位嵇某向A医院就损失的扩大部分行使追偿权,巧合的是,追偿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为同一家保险公司,债务混同而使得债消灭。根据损失填补的原则,不论保险人是否向第三人追偿,嵇某作为被侵权人,在损失已填平的情况下是无权再获得其他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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