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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还是扣缴?税务机关应当慎之又慎

 藏于不敢 2019-01-23



如果公告所记载的内容是真实无误的话,笔者真是为相关税务机关捏把汗,该税务机关在适用程序上有些混乱。


对于税务机关保全纳税人账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冻结纳税人账户有三大递进的条件:


首先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其次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最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才可以实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按税款的存款。


所谓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的,必然是指税务机关有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线索和证据。而且一个大前提是在纳税期之前发现的。如果是在纳税期后发现的那就是偷逃税款而进行稽查。


但是我们从北大荒的公告中并没有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只是北大荒对于相关税务优惠政策和税务机关认识上产生差异。这并不是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此外,税务机关要求北大荒补缴的是2016年和2017年的所得税款和滞纳金,这两年的税款早就过了纳税期了,这与保全账户的规定也是完全不符的。


再看香坊区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更有点让人摸不到头脑,保全措施决定书中竟然又给北大荒设定了一个纳税期限。这些出现在一个税务局的公文中让人十分摸不着头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两条这么独立的法条就被生生的拽成了关联法条?


北大荒收到的是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笔者推测税务机关是对北大荒进行了纳税评估,进而得出北大荒应当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认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了北大荒的纳税期限,如果北大荒没有按照期限纳税,税务机关应当直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可能税务机关的想法是,既然你北大荒的开户银行中没有钱,那我就查封了你的账户,免得账户有进项后又被转出,这是明显的民事诉讼中的保全规定适用。税务机关完完全全把自己当成了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法院的混合体了。这种思维确实是不可取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准确的适用法律。


另外还有冻结九亿的问题,笔者推测,并不是冻结九亿,香坊区税务局认定北大荒需要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共计接近三亿元,但是冻结的三个账户都不能满足三亿元的数额,资金最多的基本户也就有一百来万的,所以就每个账户都设定了三亿元的冻结数额,并非是北大荒公告中所讲的单纯冻结了九亿元。


以上仅仅是对相关案件冻结程序的一点小小意见,对于案件实体问题笔者不太了解不宜发表意见。另外根据最新消息,北大荒被冻结的三个账户已经被解冻了,或许也是税务机关意识到了程序问题。还是那句话,作为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重中之重,税务机关的执法当以合法程序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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