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问题

 gzdoujj 2019-01-23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樊竟合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广受各年龄层次民众喜爱的网络产品。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直播用户的规模高达4.25亿,而11-16岁的未成年人已占网络直播观众总数的十分之一,由此产生了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律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一些未成年人将学费甚至父母辛苦积攒的生活费、治病钱等大额金钱,用来充值并打赏给平台主播所引起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此类诉讼时有发生,据报道,在一起案件中,一名未成年女孩竟然将父母的60多万元打赏给网络主播。


网络直播的充值打赏行为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法律关系。首先,用户在直播平台充值一定数额的金钱并购买虚拟货币(礼物)时,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接着,用户将购得的虚拟货币(礼物)打赏给主播,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有劳动关系,那么主播在直播中接受了观众的打赏,就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用户与直播平台,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平台而非主播承受。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那么用户的打赏只是其与主播个人间的赠与关系。



目前,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主播的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是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未成年人偷用父母的名义注册账号充值并打赏时的证明责任问题。由于未成年人背着父母,偷用他们的名义注册了账号,且实际使用直播账号并充值打赏的人是未成年人,父母往往不知晓,知道之后也难以证明。尤其是在家长将未成年人孩子送往国外学习,孩子偷用家长的名义在平台注册并付款的情形下,要父母证明充值打赏时客户端所处的实际IP地址与父母的地址不一致,需要调阅电子系统的后台数据。如果直播平台拒绝提供,家长就无法证明。对此,我们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不应对家长举证的证明标准提出过高的要求。当父母已尽力提出自己与未成年人的交流记录、自己账户的平日消费习惯、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时间、账户与主播的聊天内容等证据时,只要平台没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反驳,法院就应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未成年人一方主张的为案件事实。在平台掌握诸如IP地址等关键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之时,可以依据证明妨碍规则推定未成年人一方的主张——账户实际操作人为未成年人的事实成立。


当未成年人偷用家长身份证实名制注册账号,并将家长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与账号绑定并进行消费的情形下,除非未成年人与主播进行聊天视频等深度互动,否则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主播都难以辨别用户的年龄。故此,我们认为,未成年人虽然是使用了家长的身份名义,但其显然是要将充值、打赏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自己,因此合同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与平台。


第二,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实际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时,其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效果如何,应依法判断。我国《民法总则》第19、20条规定,8岁以下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一概无效。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同意、追认。然而,网络交易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并不见面,而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在网络上购买大宗商品、使用电子支付的情况也是有发生,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作为交易对方通常难以在网络环境下,通过自动信息系统来认定消费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的行为能力。有鉴于此,《电子商务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条款就是针对电子商务远程交易的特点新增的规定。


在未成年人从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或虚拟礼物时,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推翻该推定,就需要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未成年人父母提出证据证明已经通知了平台,自己的账号是被未成年人盗用而进行充值和打赏的,那么平台自收到该通知之日如该账号还有充值行为发生,平台就应认识到交易的对方是未成年人。此时,该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需要依据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加以判断。



至于未成年人将其从平台购买的虚拟币和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的行为,由于主播是进行网络表演经营活动中的表演者,其提供表演服务的行为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电子商务”范畴,故仍适用《电子商务法》第48条第2款的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规则。倘若通过文字或者视频聊天,主播能判断出用户为未成年人,则可以推翻行为能力的推定,进而可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能力状况确认充值打赏的法律效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打赏,该行为归于无效;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打赏的,应根据该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来判断。


现代信息网络科技的发展带来了移动支付的低门槛和便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提供了机会。要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现象,需要网络平台、主播、监护人等多方共同努力,防患于未然,而非单纯的亡羊补牢。目前,一些网络平台已进行了“家长控制模式”的有益尝试,可以防止在未成年人借用手机玩耍时不当消费,但仍应进一步通过技术防患于未然,例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大额消费进行风险提示等。同时,对于主播的准入门槛和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的要求也应当进一步明确,主播在发现观众为未成年人时应当及时通报平台。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当然也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银行账号、身份证等信息。在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适度自主权的前提下,父母也必须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范互联网风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