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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民事诉状的关键在写好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佩剑天使 2019-01-24
关键字:民事诉状 诉讼请求 事实 理由
    人们在社会中生活,都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民事交往。有交往,就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酿成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出现后,就要寻求解决。这就必然与法律相关联。虽然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很多,但去法院告状打官司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要告状,原则上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民事诉状。民事诉状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十分规范的格式,其一旦被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有可能使法院受理案件并启动审判程序来审理,同时它也是被告方应诉答辩的依据。因此,对它的制作,从形式到内容都应有所讲究。制作民事诉状应注意的事项很多,此文专门谈一谈如何写好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写好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2条分别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些规定表明,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的事实、理由是起诉能够成立的法定条件。
    就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而言,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受诉人民法院向被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谓“有……事实、理由”是指原告要有用来支持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基础和根据。其中,所谓事实,主要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所谓理由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原告用来证明前述事实并最终证明自己实体权利主张的证据材料,二是指相关的法律依据。[1]
    诉讼请求是原告打官司的目的所在,体现了原告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范围;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只能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内对原告的权益予以保护,因此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提出明确具体、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同建造房屋要以建筑材料为基础一样,诉讼请求的提出也必须有牢固的支撑。这种“支撑”就是事实和理由。因为“事实胜于雄辩”。如果没有这种“支撑”,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处于不驳自倒的境地。这样的起诉不但不会被法院受理,而且即使受理了,法院也最终会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有实例为证:
    程文英系张国贵之继母。程文英怀疑丈夫将其婚前5000元的存款给了张国贵。当程文英的丈夫死后,程文英向张国贵索要5000元存款,张国贵矢口否认。为此,程文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国贵交出此款。经人民法院审查,张国贵根本不知道有5000元的存款单,而程文英又提不出其他任何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查无实据,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原告程文英的起诉。[2]
    在这一事例中,原告程文英通过法院向被告张国贵提出了继承5000元遗产的诉讼请求,这一诉讼请求不可谓不具体,但法院为什么没有受理其起诉呢?就是因为它属无端“怀疑”,属口说无凭,没有“实据”作“支撑”。换言之,由于原告程文英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客观基础,致使法院不能明了她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因而法院无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和裁判。
    由上可见,在制作民事诉状时,写好“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部分,既是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也是原告实现其起诉目的——法院受理之后启动审判程序对其权益予以保护的内在要求,因而制作民事诉状的关键在写好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写好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途径
    首先,关于写好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起诉想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对此,重点应写清、写明原告要求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具体请求。细而言之,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注意语言的简洁性。诉讼请求要写得言简意赅、简明扼要,要求用最概括、最凝炼的语言表达出当事人想要表达的全部意思。在写诉讼请求时,只要写明原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就可以了,至于说原告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根据,则是“事实和理由”部分的内容,不能写在请求事项里。例如,A在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用某种手段将B打伤,B为医治损伤用去医药费若干,因治伤而遭受误工损失若干。为此,B去法院告状,要求A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则B在起诉状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概括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赔偿损失若干”。如果在写作诉讼请求时夹杂事实抑或证据分析,便显得罗嗦冗长。例如,“我于19××年2月3日,以5700元之价款购买西柳树村正瓦房6间,被告居住此房,拒不腾房搬迁。故请人民法院保护我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处被告立即腾房搬迁。”[3]这样把事实也写在请求事项之内,势必与后面的“事实与理由”部分重复,既不简洁,也不明了,法官不得不从大段文字中去寻找、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诉讼请求也不能写得过于简单,例如,离婚案件只写“离婚”、继承案件只写“继承”、损害赔偿案件只写“赔偿”,等等。这种写法简则简矣,却是词不达意,不能充分揭示原告的诉讼目的所在。
    二要注意请求的明确性。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词、抽象笼统。为了使诉讼请求一目了然,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则宜分项列出,可使用①…②…等分项符号,切忌将多项请求混在一堆,以免法院漏审漏判;同时,叙述诉讼请求的用语宜根据诉的种类,分别选择一些符合各种诉的特点的语词。在民事诉讼理论上,诉被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付之诉的特点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具有可执行性;变更之诉的特点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其与被告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4]针对不同诉的特点,在民事诉状中叙写诉讼请求时,便应采用各具特色的语言,例如,对确认之诉可用“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对给付之诉可用“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元,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元,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实施某种行为”等,需注意的是,给付之诉如果含有财产内容,则诉讼请求中的数额必须是具体、确定的,不能使用“赔偿多少由法院确定”等模糊用语;对变更之诉可用“请求法院解除(变更、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等。
    三要注意请求的合理性。如果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一些不正当、不合理甚至非法的诉讼请求,则不但无益于解决民事纠纷,增加法院审理工作的难度,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还显示出原告无解决纠纷的诚意,容易让被告“攻破”,也得不到法院的首肯。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合乎情理和法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恶人先告状”的现象时常见诸报端,这些“恶人”往往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苛刻的、无理的乃至非法的要求。还有一种现象,在民商事活动中,原告方的权益确实受到被告方的损害,但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原告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这种诉讼请求的提出显然也不切实际、不合法理。须知,一个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必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况且法律规范或政策文件对各种赔偿标准一般均有明确规定,故而,不合情理、不合法律、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要注意请求的可证性。诉讼请求的可证性,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要有证据支持,能够得到充分可靠的证据证实。因为如果没有证据作为根据,就如同大厦缺乏基石极不牢固一样,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处于不攻自破的境地,完全没有得到法院裁判确认其成立的任何可能。下面的案例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某市文化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某石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订立了音响设备和乐器购销合同,约定由经营部为贸易公司提供其舞厅所需的音响设备和乐器。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经营部向某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贸易公司以经营部音响设备质量不合要求为由进行抗辩,并称其在经营部提走的一批乐器已退还经营部。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所订立之购销合同,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但认为“原告所诉已将部分货物交与被告,但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经营部不服,上诉于某中级法院。该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经营部所诉已将部分货物交与贸易公司,对此双方说法不一,又无确凿证据加以证明,故此本院不予认定。……”[5]
本案中,虽然原告诉称“已将部分货物交与被告”,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其对此不能提出足够、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因而其诉讼请求未完全被法院认可,其诉讼目的也未完全实现。可见,每一个诉讼请求的提出,均需有证据来支撑。缺乏证据支持的请求最好不要提出,否则,除了增加自己的讼累和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外,别无其他好处。
    五要注意请求的周延性。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慎重考虑,做到周到、没有遗漏。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诉讼请求不能时增时减、变换频繁,以免给法院办案工作造成曲折和反复。如果诉讼请求确有不实、不全之处,需要更改、完善才符合原告心意的话,那他最好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前补正,最迟也不得迟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有明确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于理于法,各项请求应尽量一次性提出。
    其次,关于写好民事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诉讼是一场摆事实、讲道理的“运动”,因此,民事诉状应将“事实和理由”作为它的核心内容。对这一部分写得好不好,事关起诉能否被法院受理。一般而言,应先写明纠纷事实,在此基础上,再写出理由。具体说来,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应把事实的各种要素写清写全。事实的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等。其中,“时间”应写清何年何月何日;“地点”应写清地理方位及事件发生所处的具体位置;“人物”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及目击证人等;“原因”是指民事权益纠纷的起因;“经过”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或者民事纠纷的发展变化情况等;“结果”是指民事纠纷的结局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意见和理由等。在制作民事诉状时,这些要素应一一写清。例如,下面这段话在记叙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事实时,便将案件事实的相关要素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1992年4月8日,某电子综合服务部(本案原告)与某市政工程式公司(本案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将其位于太平路8号的12间平房租给原告,作为门市部使用,年租金人民币10万元,期限3年。签订协议后,原告于同年5月10日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并将办公设备等搬入承租的12间平房里。1993年1月中旬,因被告提出增加租金,遭到拒绝,双方之间产生争议。故此,被告趁星期日原告单位放假之际,派人撬开门强行将原告的东西从太平路8号出租的房子里搬出,放在马路边上,由于无人照看,原告电子零件丢失许多,损失2万多元。据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原租赁协议,将出租的12间平房归还原告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6]
    这段话把双方当事人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和发展变化情况直至最后的结局记叙得比较清楚。具体说来,叙述了双方所建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时间、租赁物的所在地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和对双方的要求;记叙了房屋租赁关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纠葛;还记写了双方的态度和要求,由于叙述过程中具体介绍了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所以没有必要专门写证据,因为合同本身就是最基本的证据材料。用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双方的行为事实一对照,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是哪一方面履行了合同,哪一方面违背了合同的规定,因而也就能明确地判断出过错在谁,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为增强可信性,在叙写案件事实时,要注意边叙写事实边列举证据。这样做的目的,旨在表明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提供的事实是有可靠证据支持的,并非空穴来风、空口无凭,以期顺利通过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及时立案,及时审理。但应注意的是,在此叙写证据,应以“必需”为原则,且宜点到为止,即只要写出证据的名称就可以了,暂时不必对证据进行长篇大论。因为在民事诉状的结构上,在“事实和理由”之后,还有“证据和证据来源”一部分,是专门用来记写、分析证据的。下面这一例证是一继承案件“民事诉状”的一部分,堪称典型,可供习练者模仿:
    原告徐×平系被继承人吴×平(已故)与陈××(已故)的非婚生子,与被告等为同父异母姐弟、兄弟关系,于1953年原告20岁时由生父吴×平与养父徐祥×达成协议,并经证人陈××、李××、朱××等作证,议定:(1)宣告原告系吴×平的亲生儿子;(2)原告当即回到吴家生活、上学,成为吴家成员;(3)因养父徐祥×别无子女,故原告不改姓,只将徐××之名改为徐×平。此点,有原告的户籍登记册可以证明。而且生父配偶李×云有遗书亦可以充分证实。所以被继承人吴×平与原告的亲生父子关系,早已成为众所周知、无可争议之事实。[7]
    第三,应注意前后人称的一致性。民事诉状的制作者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接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说来,由当事人本人写作民事诉状,应使用第一人称,自然人用“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我单位”,因为诉状是当事人阐述自己的诉讼请求、记叙自己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亲身经历的事实,理应使用第一人称;如果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书诉状,则既可使用第一人称,也可使用第三人称。采用第一人称写法的,应记明“我或我单位”如何如何,被告如何如何;采用第三人称写法的,应记明原告如何如何,被告如何如何。无论用第一人称写法还是用第三人称写法,在同一份诉状中应前后一致,否则会引起混乱。 
    第四,应注意阐明起诉的理由。打官司重在以理服人。俗语说得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对此,法学界的前辈谢觉哉先生也有过精彩的评论:“告状的状词,判案的判词,都是说明道理,要使人一看就懂,而且心折。”[8] “心折”的基础是诉讼理由的充分、有力和合法。如前所述,诉状中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只宜简单列出证据名称,表明某个事实有证为凭即可,重点放在后面的“证据和证据来源”部分叙写。在此处,关键是要写好法律依据,引证相关法律条文,并从法理上进行分析,目的是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说服法官认可其请求。总之,“起诉状是一种说理性很强的法律文书,关键是把理由写好,写清事实的目的,也是为了有力地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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