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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应如何认定?

 gzdoujj 2019-01-24
【全文】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被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号发布售房信息,备注案涉房屋系学区房,原告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中介公司并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2017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谢某、被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当天,原告就向房屋谢某缴纳定金20000元,后因涉案房屋属于阁楼性质,无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原告向被告谢某以及被告中介公司提出异议,后被告中介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但被告谢某拒绝退还定金20000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定金。
  争议焦点: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能否撤销?
  案件评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公民购买房屋,用于居住使用、户籍迁移、子女上学等,均属于重要而正常的房屋买卖使用目的。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1、必须有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2、表意人的误解须为重大误解。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误解都允许撤销,法律只允许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
  本案中,原、被告三方所签《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基于被告中介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平台发布的售房信息以及之后与原告的具体微信聊天,以及《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第十二条等条款的约定内容,使得原告对所购买的标的物----房屋,产生了认识上的显著缺陷、重大错误,将不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阁楼误认为可以办理户口登记的居住用房,进而与房东、中介签订了涉案阁楼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导致其购买房屋以便迁移户籍、子女上学等重大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依法可以认定原告对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故对原告主张撤销相关协议,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误解: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以借贷为赠予,误以出租为出卖;2、对相对人的误解,如把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在信托、委托、托管、信贷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赠与、无偿借贷等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在演出、承揽等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为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使合同目的落空,购买人遭受重大损失。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以劣质品为优质品,并给误解人造成重大损失。5、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误解往往是当事人自己未主动了解清楚造成的,但是若不问误解的程度而一律允许撤销,势必使对方陷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也不公平。因此,法院在审理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案件时,需充分审查案件事实,谨慎行使合同撤销权,以减少交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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