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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违法发放贷款罪】骗贷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比较

 建喜图书馆 2019-01-24

公号简介

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骗贷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行为犯

    骗贷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骗贷或违法发放行为,达到入罪标准,就构成犯罪。这一点从刑法175186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得知。比如刑法175条骗贷罪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要定罪,只要虚构事实骗取贷款达到入罪最低标准,无论是否存在抵押或担保,都要定骗贷罪。刑法1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也都要定罪。

二、关于入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认定

刑法意义上的情节可以分为入(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和行刑(执行)情节(此情节不在本小文的谈论范围)三类。入罪情节即定罪情节,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罪的构成要素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和环节,包括主观是否故意和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分为确定性定罪情节、隐含性定罪情节和概括性定罪情节。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骗贷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节包括确定性定罪情节和概括性定罪情节。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裁量对犯罪分子量刑轻重或免于刑罚的情节。量刑情节是以入罪情节为基础,没有入罪情节就没有量刑情节;但又与入罪情节无关而自成体系。量刑情节主要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或者划分为加重、减轻、从轻、免除等情节。


(一)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2009)二罪的确定性定罪情节分别如下:

1.骗贷罪的确定性定罪情节。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27条(三)的规定为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多次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但没有具体的时间范围,即只要在追诉时效之内骗贷行为必须计算在内。

2.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确定性情节。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骗贷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括性定罪情节包括

1.骗贷罪的确定性定罪情节: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贷款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其社会危害性与《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已列明的各具体情节大体相当的情节包括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如果行贿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贿行为是独立成罪的,则不应再作为其他行为的情节来认定。通过持续“借新还旧”以及民间借贷方式偿还贷款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2.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确定性定罪情节: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数额巨大是指一百万元以上“造成重大损失”,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骗贷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情节

诸如金钱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大部分罪的入罪最低标准就是量刑的最低标准。具体最低犯罪数额的量刑标准见上文。酌定的比较复杂,不再累述。但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骗贷中或违法发放贷款中存在使用或收受骗贷人、贷款人的财物,需要注意下面的几个问题。如果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收受财物构成贪污罪的,属于数罪并罚;在骗贷罪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发放贷款但没有收受财物,银行工作人员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借款人属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就属于加重情节;第二种是不明知材料虚假而疏忽审查,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三种,明知并且收受财物,按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并罚。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也使用了骗贷骗出的钱(事前故意),则一行为触犯数罪,择一重罪处罚。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骗贷罪中的贷款使用用途也是量刑的情节,比如虽没有按照合同的用途使用款项,但用于真实合法经营的量刑要轻于个人消费和挥霍;有真实抵押并不影响骗贷罪的成立,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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