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看的很累,但也要坚持呦,看完了,个税你最强,再也不用担心个税怎么扣了。 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七)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5、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6、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7、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8、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9、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0、如果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项目与兄弟姐妹应如何分摊扣除?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八) 1、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2、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3、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答: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5、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6、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7、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8、我想问下,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应该是可以扣这个扣除吧。另外,我扣这些,是不是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2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且享受的时候,只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不用提供证明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您自已留存备查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 9、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0、纳税人通过电子模版方式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打印下来让员工签字?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章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模板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九) 1、纳税人再婚,其再婚妻子带来一名子女,该子女与纳税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2、夫妻离婚后分别再婚,其独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子女教育支出在两个重组家庭中如何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需要两个家庭中的父母协商扣除。 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最终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享受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凭学籍信息扣除,没有学籍的可以凭考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4、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就读两年后,在未取得证书的情况下换专业,可否重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纳税人转专业重新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重新计算48个月的最长扣除期限。 5、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若母亲一方不能足额扣除,可以由父亲一方继续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6、无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未缴纳过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7、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母亲再婚,继父有其他子女,生父独身,发生赡养几位老人的支出,请问该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此情况下该纳税人对其生父是唯一法定赡养人,故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8、纳税人符合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若不能足额扣除的,剩余部分能否结转次年继续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9、身份类型为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验证中”的,可以正常申报吗? 可以正常申报。 10、纳税人不愿将个人家庭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若年度中间又想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还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因此,未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内报送信息进行补扣,仍然未足额享受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十) 1、子女高三毕业后选择复读一年,请问在校复读期间可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即可享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在孩子寒暑假或升学中间,是否可以继续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同时攻读两个专业,请问双专业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享受双倍扣除标准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4、纳税人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又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请问可以同时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5、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既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又取得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可否同时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同时取得两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仍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6、纳税人因工作原因,一年内先后在多个城市工作并租房居住,各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不同,应按何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按照当地标准进行扣除。 7、父母中只有一人年满60周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是否按照2000元的标准定额减半扣除? 不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不以人数叠加,赡养一位或多位符合条件的老人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的标准扣除。 8、非独生子女家庭,兄弟姐妹中只有一人参加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未就业,参加工作的子女也只能按照最高10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吗? 是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9、纳税人年度中间失业再就业的,可否连续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通过组合贷款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时,“贷款类型”等信息如何填写? 组合贷款的,“房贷信息-贷款方式”中选择“组合贷”。分别录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信息。 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十一) 1、纳税人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现在参加自考本科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作为子女教育支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参加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其中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范围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3、向单位食堂的劳务人员每月支付劳务报酬,每次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当年12月份忘记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请问次年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当月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6、纳税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7、纳税人现租住的房屋将于今年2月份到期,若同月又租入新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时,租赁信息中“租赁期起”和“租赁期止”如何填写? 此处应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但是不同的住房租金信息的租赁起止不允许交叉,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8、纳税人在2017年12月已经在原公司离职,但是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有离职单位信息,如何处理? 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单位,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该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纳税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9、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有一家自己未任职过的单位信息,请问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该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纳税人,敬请留意。 10、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应当如何处理? 此情况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纳税人可联系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十二) 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三年内就毕业了,该项教育支出还可以按48个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单位财务人员对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吗? 不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写。 3、单位财务人员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可以自行帮其修改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4、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若其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还需要将该表打印好送至税务机关吗?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一条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5、税务机关核查时,若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的资料,就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6、扣缴单位使用的扣缴客户端登录后显示“2018年”和“2019年”两个蓝色按钮,有何不同? 为支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扣缴客户端进行了较大升级(对原来正在使用扣缴客户端的,直接打开运行后会自动升级)。扣缴客户端升级后有“2018年”和“2019年”两种版本模式: “2018年”的版本模式可用于查询2018年及之前的数据,以及进行税款所属期2018年及以前的申报(含更正申报);“2019年”的版本模式适用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以后的申报(含更正申报)。可通过系统右上角的“版本切换”按钮,切换到另一版本模式下操作。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报送等功能在“2019年”版本模式中。 7、个人已经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还需要将专扣信息再报给扣缴单位吗? 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纳税人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信息,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8、员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方式的,扣缴单位如何获取该信息? 员工通过手机APP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择指定扣缴义务人。对应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使用扣缴客户端软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中,通过“下载更新”功能进行下载。 9、纳税人通过填写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经签字确认的《扣除信息表》需要留存多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0、纳税人不小心把个人所得税APP卸载了,重新安装之后,之前采集的数据还在吗? 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数据都存储在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上,卸载手机APP后,手机上的数据会清除,但税务机关服务器上的数据依然会保留。同一手机再次安装或换其他手机另行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依然可以看到登录身份人员原来填报的数据。 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十三) 1、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发给该员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的免税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单位马上就要发放1月份工资了,但纳税人还没有确定房贷支出是否符合扣除条件,请问可否先将该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报送?若先不报送,下个月确认符合扣除条件了还可以补扣吗? 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4、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内添加银行卡时,可以添加其配偶的银行卡吗? 填写的银行卡必须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需要输入银行预留手机号进行验证。 5、纳税人忘记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多次输入导致账号被冻结,如何解锁? 密码输错3次,会让其输入图片验证码,密码输错超过5次会锁定该自然人账号,24小时后会自动解锁;您也可以通过首页“忘记密码”功能解锁账号。 6、个人所得税APP里的个人信息需要全部填写完整吗? 当前,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信息中有以下栏目: (1)用户基础信息:系统自动带出,使用居民身份证外的其他证照号码注册,需要填写出生年月和性别; (2)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址:需选择省市地区,乡/镇/街道为选填项,手动填写详细地址(如街道、小区、楼栋、单元室等); (3)其他:学历、民族和电子邮箱默认无,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4)税收优惠信息:分为残疾、烈属、孤老三种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对于残疾、烈属需要填报相关证号并上传证件的电子图片资料,其中残疾证号为必录,烈属的证号为非必录。 7、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不是xls和xlsx两种格式,除重新填写外还有其他方式处理吗? 扣缴客户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文件格式支持xls和xlsx两种,建议使用xls格式以获取更高的导入效率。 若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不是以上两种格式,请用办公软件打开该表另存为以上两种格式,再进行导入即可。 8、香港人员的港澳通行证号码为10位,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时,录入证照号码系统提示该号码为9位数字和字母混合,无法保存如何处理? 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号码格式如下:第1位为字母(香港居民为H,澳门居民为M),第2-9位为数字(为持证人的终身号),第10-11位为换证次数。如H0139133901,录入证照号码时只需录入H01391339即可,换证次数无需录入。 9、个人所得税APP为什么要实名注册? 实名注册的目的是: (1)为了验证绑定的账户是否属于本人; (2)对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核; (3)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涉税数据安全; (4)建立完善可靠的互联网信用基础。 10、纳税人想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注册用户时最后一步提示“登录名被占用”,请问如何处理? 登录名具有唯一性,可按照规则自定义,如果所填写的登记名被别人占用了,请修改重新自定义其他登录名,直至提交保存成功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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