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为轻微伤,行为人不拿出诚意,伤者不接受调解,行为人应付哪些责任? 在实践中,案件的当事人一旦被鉴定为轻微伤,则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理范围。调解是治安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且调解处理的基础必须是双方共同的意愿,只要案件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均不予以调解处理。而在本案中,所谓行为人没有调解的诚意,伤者不接受调解,无非就是两个原因: 1、在初调阶段行为人不愿多出钱,伤者嫌赔偿的钱少,所以一口回绝了,不同意调解!这种情况在调解初期屡见不鲜,要知道,案件的调解处理结果,如想达到双方都十分满意,是不可能的。除非是一方主动做出让步,或双方各退一步!所以多和双方谈谈,只要讲明利弊关系,一般还是可以达成基本满意的效果的。 2、伤者一方根本就不接受对方的赔偿,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对打人者做出严肃处理,这样的话,也就不存在调解处理的基础,故不再予以调解处理! 对构成轻微伤害案件的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最高可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伤者一方的其它诉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伤者一方,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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