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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征收原则不能滥用

 文豪学者 2019-01-25

最近,某地以公益性利益征收为由,对2000年竣工的住宅小区界定为棚户区,200余户居民就被定为拆迁户。事实上该小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基本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只要稍加完善配套设施,综合整治就是个宜居小区。

一般情况下,政府为了满足公益性征收条件,都会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和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即为公共利益征收,否则不能界定为公共利益征收。: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征收单位对该小区的征收,开宗明意是为了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美化生活而征收该小区,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不属于国防和外交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也不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既然政府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那么从该小区建设的年代看,该小区始建于2000年,现在才19年,距70年使用年限还差50年。在没有危房评估报吿认定为危房结论的前提下,征收部门界定该小区为棚户区改造范围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和第九条不相吻合,也就是法律依据不足,与公益性利益风马牛不相及。

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低洼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旧城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实施中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正确处理“拆、改、提、留”的关系,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最后,公共利益征收原则不能滥用,否则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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