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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法庭上生吞证据原件,是否意味着原告一定胜诉(附法律依据)

 金华303 2019-01-25

2019年1月8日,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淮北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庭审活动有序进行。在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的环节中,被告人周某在质证过程中趁众人不备,将借条吃了。

被告法庭上生吞证据原件,是否意味着原告一定胜诉(附法律依据)

事情经过:

在质证结束后,交还证据原件时,原告发现其出示的证据原件中的一张借条不见了。事后,在庭审现场检查并未发现借条,承办法官于2019年1月9日,经调查取证,并在庭审现场的视频监控中发现,被告人周某在质证过程中趁人不备将借条放在桌子下面,然后身体趴在桌子上,进而用手捂住嘴,将借条放进嘴中,吞掉。整个过程只持续了十几秒。

处理结果:

2019年1月9日,承办法官对被告周某进行询问,周某承认其吞掉借条的行为,并称因其对原告的怨恨,庭审时十分气愤,便趁众人在质证其他证据时,将借条放在嘴里咀嚼后吞咽。承办法官认为周某当庭吃掉证据原件的行为,造成了妨害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法官对其当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最终承认错误并称会加以改正。

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法庭上生吞证据原件,是否意味着原告一定胜诉(附法律依据)

除此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法庭上生吞证据原件,是否意味着原告一定胜诉(附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其一,多部法律对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定以及相应惩罚,根据妨害司法活动的性质、程度不同,会相应的给予罚款、拘留甚至有期徒刑等惩罚

其二,证据作为司法环节中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材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法院秉承着“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真相,查清证据的基础之上进行对案件的判断。因此,当事人毁灭证据,就从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司法秩序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不加以惩罚,就会影响到正常的司法活动。因此,此风不可长。

综上所述,司法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就有着庄严和不可侵犯性,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尊重法院,尊重法官,积极配合,维护秩序。如果不遵守法庭秩序,则会得到相应的惩罚。

编者曰:法律者,定纷止争也。开庭的过程不是走一遍流程,而是为争议双方有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平台。吞借条之事,初初听来,你我皆是一笑。但是荒诞背后,践踏的是一国法律的尊严。试问儿戏般的法庭,你还能放心去争取公正吗?法律丧失权威,你我的利益又怎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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