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桩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败诉,申请再审被驳回时,还剩最后一个救济渠道,就是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假入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法院将启动再审程序;如果驳回申请,那么所有法律途径走完,也就是所谓的“诉讼终局”。一场官司必须要有一个最终的句号,否则对所有当事人都将会是没完没了的诉讼,对另一方当事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老实说在法官看来,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地位、享有的权利和适用的法律都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可以挑选哪家法院起诉,被告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在司法责任终身制的今天,几乎没有哪个法官敢睁着眼睛瞎搞胡来。对法官来说,居中裁判一场民事官司看的就是双方手里的证据谁的证明力强,谁的法律依据更充分。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被驳回,只能说明这么多法官都认为你这一方证据的证明力低于另一方,你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此时盲目地到处申诉或者上访基本于事无补,说句不好听的,如果没有新证据,服判息诉、执行判决虽是痛苦但却是最好的选择,否则在另一方当事人看来,您不就是“老赖”吗? 新人律师,很高兴和大家交流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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