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部署要求,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区运管所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不再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抄告(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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