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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他人同居,被对方起诉到法院,你需要承担这两种后果!

 泰山勇士 2019-01-29

“通奸”、“一夜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讲的都是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不道德的行为。总结起来很多的离婚案件不是两人不爱了,而是家花没有野花香,夫妻一方出现了偷腥的猫,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双方离婚。而这些偷腥的行为在法律上又有不同的说法,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配偶与他人同居,被对方起诉到法院,你需要承担这两种后果!


一、先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是在我国《婚姻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具体体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一方违反了此条规定会受到诸多法律影响,

首先是对离婚的影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法院是可以依据这一条判决双方离婚的,使得另一方能够及时脱离苦海。其次离完婚就算完了吗,不能,那这样对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就太不公平了,所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既是对违法方的一种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弥补和关照。最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可能会受到《刑法》的惩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做出了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可能构成事实婚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也可以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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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说通奸、一夜情

所谓“通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所谓“一夜情”,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通过一些社交媒体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的行为。不管是通奸还是一夜情,都具有临时性、偶尔性和短暂性的特点,不属于持续、稳定地同居关系。这些虽然不是可以请求赔偿的理由,但是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理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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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一生奋斗筚路蓝缕,不如身边相伴有你。

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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