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陆设置和操作 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内陆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须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电台操作证书》(下简称《操作证书》);设置业余电台需在取得《操作证书》基础上,向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为加强内陆和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交流,满足香港无线电爱好者来内陆逗留或工作时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需要,内陆认可香港电讯当局(OFTA)颁发的业余电台牌照(ASL)。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陆,可凭ASL直接申请领取《操作证书》或《电台执照》。 第二条 1、 (1)申请人填写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陆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表》 ; (2)申请人的照片两张; (3)OFTA颁发给申请人的有效ASL的复印件; (4)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5)办理操作证工本费用。 2、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申请资料后,将《操作证书》寄发给申请人。 3、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陆获得的操作证书等级为二级。 4、《操作证书》持有人可以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内陆业余电台进行操作。使用呼号为所操作电台的呼号,或者本人在香港的呼号,加移动标识“/”,再加所在电台呼号。使用频率及功率不得超越所在电台执照规定以及本人《操作证书》等级的相应权限。 第三条 1、申请人将下述材料寄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1)申请人在内陆的居住证件复印件,或者内陆县团级及以上行政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内陆的居住或工作证明; (2)申请人填写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陆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表》 (3)申请人的照片两张; (4)OFTA颁发给申请人的有效ASL的复印件; (5)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理操作证及电台执照工本费用。 2、所设置电台的使用地点和通信范围均局限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者,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申请资料后,将《操作证书》、经审核幷预指配呼号的《设置业余电台申请表》寄发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件到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办理批准设台手续、颁发《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3、所设置电台的使用地点超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或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电台者,中国无线运动协会审核申请资料幷预指配呼号后,将统一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办理批准设台手续、《电台执照》,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将《操作证书》和《电台执照》一并寄发给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的发射设备如已经过OFTA批准并在ASL附表中列明,在向内陆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申请手续时可以免检设备。 第五条 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应按有关规定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陆依法设置操作业余电台的其他管理办法,按照内陆业余电台相关管理法规及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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