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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

 世昌崇文 2019-01-30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36-12-1-1 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7.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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