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店或商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随后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为由,起诉商家并索要10倍赔偿。市民李中革成了这几年中珠海法院的常客,通过这种方式,李中革也获得了不菲的赔偿。
买药酒索赔10倍获支持
2015年1月15日,李中革在珠海康美来药房购买泡酒一瓶,价格为1680元。该酒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李中革认为,康美来药房销售的泡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康美来药房应向自己赔偿货款16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16800元。康美来药房称,泡酒是其自己泡的药酒,使用合法材料所泡,且康美来药房是资料齐全的经营商,也有中药师,泡出的酒应不违反相关规定。
李忠革就此将该药房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李中革作为消费者,在康美来药房购买食品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涉案泡酒属预包装食品,其标签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不符合国家法律对标签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从涉案产品标签形式分析,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配料蛤蚧、人参只能作为保健食品的配料,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配料。康美来药房生产、销售的泡酒将非食品配料加入食品中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从涉案产品的配料分析,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康美来药房作为涉案产品的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李中革主张康美来药房赔偿货款1680元和支付10倍赔偿金16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他“并非普通消费者”
类似的官司还发生在珠海多家药房和商场,2015年2月1日,李中革在沃尔玛公司购买了纯正有机长白山人参(白)3盒(单价335元,共1005元)和纯正有机长白山人参(红)3盒(单价395元,共1185元),金额共计2190元。李中革随后起诉这些产品未依法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并非是有机产品。由于沃尔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向李中革销售的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定沃尔玛公司销售的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最终判定向李中革赔偿10倍货款即21900元。
通过类似的起诉,李中革在官司中屡次获得10倍赔偿,收入颇丰。这也导致了他在许多商家成为“知名人士”。对于这些赔偿判决,多个商家均提起上诉,表示李中革与珠海多家药店、商场均有诉讼,其并非普通消费者,有商家甚至直接提出,李中革就是靠此类方式生存的,故意“知假买假”恶意诉讼。
对于此类说法,法院则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要求商家赔偿,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并不支持商家的此类辩解。
——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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