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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卜范涛讲风险 2019-01-30
​  一、信用卡欺诈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许某是某行的信用卡客户,其在2010年10月9日20点左右收到某银行短信一条,告知其卡在邻省他行被取款1万元,许某立即到附近该行的自助设备上查询,发现卡内余额只剩8.98元,除短信通知的1万元交易外,其卡在2010年10月7日23∶48至10月8日24∶04期间在同城他行ATM上分2次取款4万元,为此,许某即拨打某行的服务电话反映情况,并于10月10日报警,称其在上述期间未出本地、上述三笔款项并非其支取、否认收到4万元的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短信。经公安机关调查,上述款项取款人支取时均经过伪装,无法辨认其面容,但持卡取款时均一次性成功熟练输入密码。许某认为其存款被伪卡冒领且过错在银行:一是某行发给他的银行卡易于伪造且某行不能有效识别并阻止伪卡取款;二是某行未按约定发送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短信,导致其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许某因此诉至法院。该民事案经二审终审,某行胜诉。民事案结案后约半年,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破,表明许某在其交易对手处刷卡时被该交易对手窃取信用卡及身份信息、密码,交易对手伪造假卡后窃取许某款项。
  (二)分析
  伪卡欺诈类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有证据表明是伪卡,但没有有效证据表明持卡人有过错或银行有过错;二是无有效证据证明是伪卡,且没有证据表明持卡人有过错或银行有过错,但持卡人坚持以伪卡冒领为由向银行主张权利,因无证据证明是伪卡,因此此类案件也可以说是非典型伪卡欺诈类案件。本案可归为第二类。此案中银行面临三大困难:一是伪卡冒领的事实由谁来举证,该问题的突破点在于储蓄存款合同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二是在持卡人否认本人取款的情况下,银行如何证明款项是如约支付的,该问题的突破点在于密码交易规则的适用;三是在持卡人主张没有及时收到银行发出的通知短信的情况下,银行如何主张免责,该问题的突破点在于短信通知服务与银行支付存款的关系。
  此案处理中不能忽略的一个法律文件是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的《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函复。最高院在此函复中所作的有关意见(针对储户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所应负担的举证责任的范畴,以及使用自动柜员机办理的交易所涉及的风险负担)对银行相对不利。特别是最高院有关在自动柜员机进行人机交易但无法识别交易主体、机器系统存在安全缺陷这一论断,在社会大众及法院系统对银行形成了极其不利的成见,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十分不利。
  (三)启示
  对此类伪卡欺诈类纠纷,银行应当立足案件性质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来应对,将争议焦点定位于银行支付争议款项是否符合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抗辩:
  (1)坚持储蓄存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可否认银行基于伪卡错误支付应当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但储户起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伪卡冒领的事实,而非仅凭报案事实就认为能够证明储户并无恶意取款。
  (2)基于合同约定说明密码是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特别是在自助柜员机等非柜面交易中,银行识别交易主体的方式是验证密码,扭转自助柜员机无法识别交易主体这一认识误区。
  (3)结合密码私密性、唯一性和专有性特点,充分利用已查明的取款人顺利熟练输入密码取款的事实,证明持卡人的密码已失去保密性,持卡人自身存在过失,来免除或减轻银行责任。
  (4)根据存款支取的条件说明提醒短信并非银行支付存款的前提或必要条件,与银行支付行为的错误与否无必然联系。
  通过该案,银行应当注意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顺应趋势,提供银行卡防伪技术的更新换代,尽快推广防伪水平更高的IC卡;二是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文件的设计,公平合理地分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注意采取恰当和充分的方式向持卡人说明信用卡的使用方法、业务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持卡人的风险防控能力;三是发生伪卡欺诈类纠纷时,应及时采取妥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四是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特别是及时调取和保存涉及欺诈行为的相关监控录像和交易记录等资料,为妥当解决纠纷提供证据支持;五是对伪卡冒领事实清楚的案件,特别是银行过错明显或持卡人无明显过错的案件,可考虑与持卡人和解,避免银行最终的损失扩大,但应要求持卡人转让向冒领人追索损失的权利。
  二、信用卡分期付款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王某因装修房屋的需要向某行申办了贷记卡后透支消费12万元支付给装修公司,后将上述透支转成12期的分期付款业务,并提供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同时由装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王某逾期未还款,某行向区法院起诉后胜诉,并确认抵押权。但在执行判决中,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同时其在某行的透支行为也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一并获刑,区法院因此再审了某行与王某的民事案,最终撤销了胜诉判决,某行丧失了对王某房屋的抵押权,装修公司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二)分析
  近些年,随着信用卡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加大了信用卡业务领域的金融创新步伐,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在创新上尤为突出,但相应的风险管控研究和实践却远落后于创新步伐。本案就集中反映出了此类业务突出的系统性风险,即:信用卡分期业务金额较大,一旦持卡人逾期不还,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按照现阶段我国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惯例,一旦持卡人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则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相关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即为无效,而担保合同作为上述合同的从合同,一般会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银行因此丧失对担保物的优先权,保证人因此全部或部分免责,而银行单纯通过刑事追赃往往难以有效弥补资金损失。
  (三)启示
  金融创新的活跃必然加大了金融创新业务的立法空白和立法冲突。从上述案例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近些年国家加大信用卡领域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对金融机构而言其实有利有弊。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时,应坚持审慎原则,避免发生系统性的业务风险。具体到本案所涉业务,银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一是注重业务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科学设计和不断完善,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二是审慎选择业务合作方,并制定和执行合作单位准入制度,为不同的分期付款业务设计个性化的准入条件;三是对分期付款业务的透支资金进行监督支付,尤其是对大额的或创业业务中的透支资金进行用途管理,避免分期付款业务沦为信用卡套现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工具;四是强化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对具有经营类信贷性质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分期付款业务,可参照个人信贷业务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提高风险预计及处置能力;五是推动信用卡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与科学完善,提高银行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救济途径的选择空间,降低保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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