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理财产品法律风险

 卜范涛讲风险 2019-01-30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要点
  (一)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开发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规性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原则要求,任何理财产品的设计都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同时,合规性原则又是一个动态原则,银行开发理财产品,应当根据最新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2)战略导向性原则。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必须与银行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定位相适应,还必须根据银行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点确定发展重点以及特色。因为理财产品的种类繁多,银行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3)集中资源重点突破原则。除了分支机构众多的全国性大型银行,其他银行都应当集中自己的资源重点发展部分理财产品,力争在特定产品领域形成竞争优势、品牌优势。
  (4)循序渐进原则。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交易结构复杂程度不同,并且运作管理难度也差异较大,一家刚刚涉足理财产品业务的银行,应当从结构相对简单、管理运作难度小的产品入手开发设计产品,取得经验后再稳步向其他理财产品领域推进。
  (5)保护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服务产品,其主要表现载体是各种理财文件,这些文件都是银行单方面制订的,投资者只能在同意和不同意购买产品从而签订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之间选择,不能就理财文件和合同的任何条款与银行进行协商或者要求修改。由于很多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及非常复杂,或者信息披露语焉不详,这些都使得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二)银行理财产品设计要素安排
  银行理财产品要素所包含的信息可以分为三大类:产品开发主体信息、产品目标客户信息和产品特征信息。
  (1)产品开发主体信息包括发行人、托管机构和投资顾问等与产品开发相关的主体。
  (2)产品目标客户信息是产品的销售对象,包括适合的客户群特征,如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资产规模、客户在银行的等级、产品发行地区、资金门槛(起售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等。
  (3)产品特征信息包括产品的资产主类、风险等级、委托币种、产品结构、收益类型、交易类型、预期收益率、银行终止权、客户赎回权、委托期限、起息日期、到期日期、付息日期、起售日等。
  二、理财产品法律文本的制作
  理财销售文件是确立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委托理财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完整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包括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一)制作销售文件应注意的问题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制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对银行与客户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清晰明确的约定。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语言表述应真实、准确、清晰,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虚假称述、夸大或片面宣传理财产品,不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也不得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无法提供客观依据的,不得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以往业绩的表述。登载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列明该机构名称及刊登、发布评价的渠道和日期。
  (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包括风险提示内容,并列明该款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产品风险评级指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结构的复杂程度、产品期限、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及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后,确定产品的风险类别。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有利于客户在购买时初步了解拟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情况,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产品选择。为便于客户更为清楚地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体系和拟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产品销售文件中应列明产品风险评级全部级别,明确每一级别的定义及所对应的目标客户,并注明“本评级为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等内容。
  (3)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客户权益具有较大影响、需要提请客户予以关注的条款,应以醒目字体突出相关内容,避免因银行未尽格式合同下的提示义务导致保护银行利益的条款被认定无效。此外,为避免因客户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条款有不同理解而导致对银行不利的解释,应注意销售文件条款含义清晰准确,尽量避免歧义。
  (4)不同销售文件对产品特性、事实的描述应保持一致,避免因不同文件之间描述、约定不一致而面临法律风险。
  (二)理财产品协议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理财产品协议书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开展理财业务,规范双方在理财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统一适用于银行发行的不同期次的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是对客户办理理财业务事宜的说明及客户须注意重要事项的提示。
  (三)风险揭示书
  产品销售文件应配以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语言应通俗易懂,在首页醒目位置标有诸如“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以此提示客户。风险揭示书应包括银监会要求的内容,如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并区分产品的类型进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应提示客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内容,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注意投资风险。
  (四)理财产品说明书
  1.产品名称与类型条款
  (1)产品名称。应注意理财产品命名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以避免不恰当的命名对客户产生误导。产品名称中包含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标的的比例应达到产品规模的50%以上。
  (2)产品类型。理财产品根据本金及收益的保障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即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为使客户准确理解各种理财产品的类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该产品的基本类型,以便使客户在购买产品时即对产品未来的本金保障与收益情况有所预期。
  对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根据监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因此,如果银行设计研发的理财产品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则应注意附带相关条件,并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附带条件予以明确。附加条件可以是对产品期限调整、货币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
  2.目标客户条款
  银行应在对理财产品风险进行分级的前提下,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该产品所适合的客户类别,对于面向有投资经验的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应在理财产品说明书明显位置注有“本产品仅适合有投资经验的客户”以进行提示。
  在确定适格客户时,除应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适合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外,还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  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理财产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房地产信托以及通过银信合作方式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如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客户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2)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新股申购的,客户须为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应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3)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
  对于包含上述投资领域或范围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对目标客户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3.产品期限条款
  对于理财产品期限的界定,一般应考虑募集期、成立日或起始日、到期日、到账日等表述。募集期是产品成立前,客户可以认购产品的期间;起始日是产品认购结束后该期理财产品正式成立的日期;到期日是产品到期终止的日期;到账日是产品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或产品赎回后客户资金的到账时间。此外,某些特定种类理财产品可能还会设定“投资封闭期”,在投资封闭期内不接受客户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理财产品说明书在对相关日期进行界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募集期调整。如果产品设计时设定银行有调整募集期的权利,应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明示,否则银行提前结束募集期或擅自延长募集期均可能面临客户投诉的风险。募集期调整时,应在公告中对产品起始日及其他日期的调整一并进行说明。
  (2)关于到期日与到账日。如果到期日无法确保客户资金到账,应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到账日的具体时间,同时明确到期日至到账日之间是否及如何计息等问题。
  (3)注意各时间之间的协调性。起始日与到期日是理财期限的起点与终点,应注意理财产品说明书注明的起始日、到期日与理财产品期限的约定协调一致,避免前后不一致。
  (4)关于撤单。某些理财产品可能允许客户在募集期撤销认购申请。对此,应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客户在募集期内是否可以撤单。如果可以撤单,还应明确撤单后客户认购资金的返还及如何计息等问题。
  (5)关于募集期计息。理财产品说明书应明确产品募集期间是否计息、如何计息及利息是否归入客户认购金额等问题。
  (6)关于产品不成立。对某些类型的理财产品,可能出现因募集金额过低或由于市场波动导致理财产品难以按照预期成立运作的状况。为避免在事先未作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宣布产品不成立引发争议,可考虑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设置“产品不成立”条款,就银行宣布产品不成立的情形、时间、公告或通知方式、资金返还等作出约定,并对产品不成立给客户造成的风险与损失进行揭示。
  4.产品币种、规模与认购起点条款
  理财产品说明书应明确说明该款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币种、发行规模(发行下限、发行上限)、认购起点及投资金额递增单位等要素。
  关于币种,对于外币理财产品或与境外投资产品挂钩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应分别说明理财本金币种和收益币种,以便客户准确理解。
  关于产品规模,通常包括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不指明确定的金额,仅约定“产品规模以募集期(认购期)内实际募集的资金为准”;另一种是将规模明确约定为“××万元”。对于第二种表述方式,如银行希望享有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的权利,应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关于认购起点的设置,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能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能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能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于仅面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或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除需符合上述规定外,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能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确定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时,应根据监管规定对产品风险等级的划分,结合银行自身的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及目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设置。同时,理财产品说明书应明确约定投资金额递增单位,避免歧义。
  5.投资条款
  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是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重要条款,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收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银行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进行变更的,银行应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必要公告程序,在未履行约定的程序前,不得对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已经确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进行变更与调整。在法律审查中,除注意产品投资事宜约定是否明确外,还应根据监管规定对理财投资管理的具体要求,关注不同类型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设定的依法合规性。
  6.申购和赎回条款
  根据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是否提供申购赎回安排,可将其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封闭式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在存续期内不允许理财产品持有人申购或赎回;开放式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在存续期内不固定,理财产品持有人在存续期内可按照约定条件进行申购或者赎回。
  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应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不接受客户的申购与赎回。对开放式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应对申购与赎回的规则作出约定,明确申购与赎回的受理时间、定价原则、申购与赎回的生效时间、金额要求、收费标准、赎回款项到账日期、巨额赎回的认定与处理、临时终止申购赎回的通知、暂停受理和延缓支付(如适用)等事项。
  (1)关于受理时间。理财产品说明书应明确说明开放日的确定原则及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对交易时间的约定应具体,避免因客户对交易时间产生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
  (2)关于申赎价格。如果申购与赎回价格按照“未知价原则”确定,则应明确“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即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关于费用收取。理财产品说明书应注意明确申购与赎回是否收费,如收费应说明收费的标准与计算公式,并对计算过程中的取值问题作出约定。
  (4)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与处理。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对巨额赎回的概念进行准确的定义并说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具体内容需结合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与银行应对巨额赎回的能力合理确定,要注意确保相关内容清晰、明确、可操作,避免客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对银行的处理方式提出质疑。此外,还应注意对巨额赎回情形下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约定,明确披露的时间与方式。由于巨额赎回情形下客户的利益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对于设置巨额赎回条款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注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巨额赎回可能导致的风险向客户进行揭示。
  (5)关于临时终止申购赎回的告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列举银行可以临时终止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并说明通知方式。此外,如有必要,理财产品说明书也可对暂停受理与延缓支付的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作出约定。
  7.风险提示条款
  风险提示是理财产品说明书的重要内容之一,除在风险揭示书中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外,产品说明书中也应包括详尽的风险揭示条款。在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时应确保准确到位,可通过必要示例使客户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避免过多使用客户难以理解的专业  术语或者模糊性词语。
  风险提示应涵盖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以便客户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拟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与风险类型。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风险、理财产品延期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再投资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法律法规与政策风险等。风险提示的内容需结合每一款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交易结构等具体因素合理确定,并结合理财产品特性对其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予以重点揭示。
  8.理财本金及收益支付条款
  理财本金及收益支付条款,应对该款理财产品的本金保证情况、本金返还时间、收益计算公式、收益测算示例、收益的支付频率与时间、本金及收益情景举例(或风险示例)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银行应通过该条款使客户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安全情况、未来收益预测、最不利投资情形等内容有清晰的了解。
  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收益率和收益的描述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如果使用了“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则必须提供该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诸如“预测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等来提示客户。
  (2)如在收益率描述中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描述对象应为银行开发设计的某项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描述中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明确提示过往业绩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保证,也不得将过往业绩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如使用假设数据的,则应注明用于测算(3)应明确收益率是否为年化收益率,避免出现“期末收益=n%”等不准确表述。
  (4)收益支付条款的描述应清晰准确、易于理解。对于分段计算收益的理财产品,应明确各个收益计算周期与产品整体收益的关系。
  (5)对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示例性”收益计算条款,应注明其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以避免出现客户将示例中出现的收益率误解为最终收益率的情况。此外,应考虑设定不同情形下的收益率示例,尤其是最不利的投资情形,避免仅就最高收益率进行收益计算示例的情况。
  (6)银行通过设定最高收益率限制,将剩余收益作为业绩报酬留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理财资金投资收益分配,应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作出明确、清晰的约定。
  (7)如理财产品说明书出现了预期收益、测算收益等表述,应向客户声明预期收益仅为银行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不代表客户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8)在分期支付收益的理财产品中,应注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收益分配时间、频率等作出详细约定,避免出现客户因不了解收益到账情况而产生投诉。
  9.费用条款
  理财产品说明书应对由理财资金承担的费用进行详细、准确、全面的说明,银行不得在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费用的扣除或留存。费用条款应明确约定各种收费项目的名称、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条件、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对于比较复杂的费用计收方式应考虑配以公式与示例予以说明。
  10.估值与收益率计算条款
  (1)对于需要按照一定频率公布净值的理财产品,应说明净值公布时间、净值计算公式、估值依据、估值方法、估值程序、估值错误的处理、暂停估值情形等内容。对于组合投资,应详细列明每一种资产构成的估值方法,如应分别说明银行存款、基金、已上市交易股票、未上市交易股票等资产分别适用的估值方法,以便为争议时判断估值的准确性提供依据。此外,还应明确估值时点,以便确定该时点对应的资产构成。
  (2)在进行产品净值估值与收益率计算过程中必然涉及取值问题,即在进行净值计算与收益率计算过程中会遇到无法除尽情况下的取值或四舍五入问题。对此,建议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相关计算公式、取值位数、是否适用四舍五入处理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并说明四舍五入处理后剩余资金的归属,避免出现未作说明情况下客户质疑银行未经说明擅自留存客户收益的情况。
  11.产品延期条款
  产品延期会对客户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设置延期条款时应十分慎重。为防范法律风险,根据理财产品投资对象的性质需设置延期条款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明确约定,比如:“如果因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财产变现困难或发生融资人违约支付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返还资金的,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长理财期限,延长理财期限后发生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对于设置延期条款的理财产品应考虑在“风险提示”中增加“延期风险”的内容,并在最不利投资情形中增列延期情形。
  此外,对于理财产品到期时仅部分理财资金无法按期返还的情况,如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中部分中签股票未上市交易等,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对此时的资金返还处理作出约定,说明延期是仅适用于未变现部分,还是适用于全部理财资金,以便客户对延期的适用范围有明确预期。
  12.提前终止条款
  提前终止指银行或客户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到期日前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况。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对客户的影响较大,提前终止后的通知问题是客户投诉的热点问题,应予重视。
  (1)理财产品说明书应明确约定银行或客户是否享有提前终止权。如果某方享有提前终止权,则应明确约定提前终止权的行使时间、行使条件等内容。在行使条件方面,可考虑产品净值、产品份额、政策重大变化、掉期交易对手行使终止权等情况,具体行使条件需结合不同理财产品的具体交易结构及其他情况合理确定。
  (2)关于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后的公告问题,目前银行多采用网站或网点公告方式通知客户,并在产品说明书中约定客户负有主动查询银行公告的义务。此种约定虽便于银行操作,但可能受到客户的质疑或抗辩。如果产品文件明确约定了某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应有保全相应证据的机制,以防范客户投诉银行未尽通知义务。
  (3)对于银行享有提前终止权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应对提前终止风险进行揭示,提示客户关注与查询银行的相关公告。
  13.信息披露条款
  (1)信息披露的方式。根据有关监管规定,银行作为理财资金受托管理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应注意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途径等,并注意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银行网站是发布个人理财产品信息的主要渠道,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为此,产品说明书应注意明确约定将网站公告作为信息披露的方式。对可能对客户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如银行提前终止产品、发生影响产品投资收益的重大变化等,除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外,应尽可能采取多种信息披露方式,确保客户及时知悉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内容。需向客户披露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应结合每一款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确定。一般而言,银行在发生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提前终止、暂停申购与赎回、延长理财产品期限以及发生对客户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情形时均需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此外,应根据产  品类型的不同,对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具体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有关投资管理与费用信息以及产品净值、客户收益等产品运作情况进行披露。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还应详细披露导致收益变化的相关信息。
  (3)信息披露中的风险承担。理财产品说明书应通过相关条款约定双方对信息披露过程中相关风险的承担问题,如约定“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因客户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4.说明书修订条款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受到市场、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可能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动。因此,理财产品说明书应就银行补充、修改说明书条款时的信息披露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由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调整、变动可能导致客户继续持有理财产品的意愿发生变化,应允许客户在调整和变动生效前自主选择继续投资或者提前终止委托理财关系。对于选择提前终止的客户,还应在公告中对终止时间、方式以及理财资金返还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15.税收安排条款
  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所获收益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应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声明银行未对有关收益代扣税,相关税收问题由客户自行处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