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2007年9月,张某到某银行办理业务,被告知该银行正发售某理财投资产品,其宣传广告称“首月保证年收益30%固定收益”,广告还称经过测试于第2个月取回投资本金兼赚取红利收益的“机会高达81.27%”。之后,张某到银行柜台咨询,银行员工告诉张某,实际于第2个月取回本金兼赚取红利的几率高达98%,该产品可以用人民币认购。在银行员工的游说下,张某和银行签订了理财委托协议和理财产品购入委托单,约定张某投资人民币218009.68元(折合美金29000元)。2007年9月20日,银行从张某账户划走人民币218009.68元。2009年2月,张某受到银行邮寄的《投资理财账户月结单》,账单仅剩市值18.18%,即美金5272.20元。张某认为,银行以高利润误导其认购理财产品,没有审慎理财,也没有及时止损,给其经济利益上造成了损害,精神上造成了压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返还理财本金人民币218009.6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系争理财产品宣传方面,其宣传材料并没有对张某投资本金及收益作出保底承诺;在风险测评环节,张某也亲自参加了客户适合度测评;在理财产品风险提示方面,银行在介绍系争理财产品时作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张某在购入委托单上也亲自书写了对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已经知晓的文字且有其亲自签字确认。故法院认为,张某与银行之间的系争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张某之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二、相关启示 在上述按列中,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银行最终胜诉。但从银行依法合规发展理财业务、加强和改进客户服务、妥善处理有关纠纷等角度而言,本案带来的启示仍值得关注。 (一)进一步加强理财产品宣传管理 银行在利用广告宣传理财产品时,不可只追求广告效果,还应关注宣传内容、宣传方式等是否依法合规。一要注意宣传内容要客观准确,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行的称呼,避免使用语义不清或极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二要合理宣传理财产品,不对收益进行夸大,要从维护银行良好声誉形象的角度出发,给客户留下银行经营风格扎实稳健的印象。三要加强对宣传材料的审核,确保宣传资料与有关理财业务法律文本的表述完全一致,避免出现矛盾、冲突的现象。 (二)充分揭示理财产品风险 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时,除了向投资者客观介绍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也要以醒目、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风险进行揭示,必要时可辅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确保风险提示工作符合银监会的各类监管规定。同时,银行还要做好风险提示证据保存工作,以免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 (三)强化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工作 一要开展有效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工作,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对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准确判定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二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有关产品的具体情况,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评估值等情况。三要加强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银行应向销售人员提供充足的培训,不断提供销售人员素质,确保销售人员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避免引发被诉案件 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对银行一方不存在过错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向客户说明银行有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产品定位等情况,力争取得客户的理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银行一方存在过错或确有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尽快妥善处理纠纷,避免引发被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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