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典型案例

 卜范涛讲风险 2019-01-30
  一、银行未能充分履行协助义务的风险2007年7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到市某银行红荔支行办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在该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及存款事宜。该银行红荔支行未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在该支行所有开设账户及存款情况,仅于当天上午10时33分向法院提供了A账号,法院依法对该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1063.38元予以冻结。10时49分,该支行又向法院提供了B账户,该账户打印出来的当日交易明细账单显示:10时21分,往来入账人民币100万元。10时47分,划款人民币90万元;10时52分,划款人民币29137.9元。由于该支行未能及时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所有账户,该账户人民币1106128.75元未被及时冻结,其中款项929137.91元被划走……红荔支行不提供被执行人全部被查询账户,未对相关账户资金进行冻结的行为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
  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具体到人民法院来说,当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在查询之后,其应该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立即冻结相关账户,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否则将可能导致执行工作的落空,引致有权机关的处罚。
  因此,在商业银行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时候,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该设专人进行接待,借此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以免因为业务不熟练而引致法律处罚。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的时候,应该全面积极地协助有权机关,在只提供单位名称要求银行查询的时候,银行应该根据账户管理档案进行积极、全面和彻底的查询,并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立即冻结或扣划,以免被指执行人转移财产,这对于银行协助执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作用。
  二、有权机关违规引致的法律风险
  2009年12月31日13时36分,张某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从其名下的借记卡账户向案外人金某的账户转账46557.82元。汇款后原告觉察自己受骗,立即于12月31日13时42分拨打110报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居某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与原告张某于13时51分左右一同到某银行处要求冻结案外人金某账户中的款项。经查询,此时张某转入金某账户的资金仍未取走。于是,办案警察向某银行工作人员提出暂时止付该涉案账户,并由其马上回派出所补办冻结银行账户手续。由于派出所民警未能依法出具协助冻结存款的通知书,某银行工作人员未能对案外人金某的存款进行冻结。待派出所民警办完相关手续回到银行处要求冻结时,经查询此时张某汇入该账户的款项已被提取。张某认为银行因故意不作为直接导致财产损失,遂诉至某区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所出现的风险便是有权机关违规办案所导致的风险。在本案中,涉及查询和冻结两项事务:一方面,从查询业务来看,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擅自查询案外人金某的账户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不论法律的内在冲突,仅从《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来看,“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银行已经违法,值得认真反思与警惕。另一方面,从冻结业务来看,同样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在办理冻结时,有权机关应持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手续办理。即便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为商业银行来说,没有必要因为有权机关的违规行为也去做违法的事情,这同样会令银行自身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涉嫌诈骗,银行的做法似乎显得呆板,但这却是谨慎和值得肯定的做法。倘若仅仅是涉嫌诈骗而违规冻结客户的存款,恐怕将面临客户的投诉甚至起诉。法律和行政责任暂且不论,在信息发达的现代社会,这样的违规行为也将大大降低商业银行的品牌形象。再倘若,此时的办案民警乃他人假扮,持有伪造的证件而没有协助冻结通知书,银行违规冻结,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在商业银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履行中,银行务必须认真审慎地履行所有的协助执行程序和手续,不能因为任何其他情况而影响正常程序,防范协助执行中的法律风险。
  三、银行通风报信引致的法律风险
  2009年10月,某法院执行人员一行三人到甲省执行一件建筑公司拖欠材料商100多万元材料款案件。到达所在地后,执行人员首先赶到甲省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银行5个账户上的余额都超过100万元,准备立刻去开户网点采取扣划措施。此时,被执行人给一名承办法官打电话询问,表示听说执行人员来到甲省了。10分钟后,当执行人员赶到一处银行网点查询后得知,2分钟前该账户上的100多万元都已被转走了。执行人员立刻赶往另一个网点查询后得知,该账户上的100多万元也没有了。当执行人员再次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银行只有一个账户还有300多万元存款,其余的存款都被转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时,立即通知银行总部主管领导告诉其准备冻结该笔存款,不得再被转移。但是,该银行主管领导告诉执行人员,这笔钱是该公司的工伤事故预防款,非经建设部门同意,即使是被执行单位也无法提取该笔款项。但当执行人员5分钟后赶往该存款所在银行网点时,发现那里已有30多人自称是被执行人单位的职工,阻挠法院冻结、扣划该款项,还在混乱中从银行工作人员手中抢走了法院的冻结手续。在执行人员提出,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再次出现了通风报信的行为而准备对该银行罚款30万元时,银行才主动将冻结手续办理完毕并把冻结后的回执交给执行人员。
  在此案例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银行未能充分正确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所引致的法律风险。正如前文所述,很多地方银行往往为了保持客户关系而对协助执行有所懈怠,殊不知这将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民事诉讼法》规定,银行等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同时,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也可以看到:“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通风报信行为的法律风险非常巨大,银行如果为了短期的利益而通风报信,完全得不偿失。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