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填报登记表的项目是否需要验收 ? A 不需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以相应进行处罚。 2Q 排放浓度达标,排放总量超标,在验收中该如何处理? A 总量不达标不能验收。 在环评报告中有污染物排放汇总表,其中可以看到单个污染源的排放量之和与总量是一致的。因此逐个对照环评预测量,看是哪个污染源的量超过了预测,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 3Q 处理工艺废气的设施改变如何处理?如一家钢材防腐加工厂,环评及批复要求废气由活性炭吸附后,由15米排气筒外排。实际建设情况改用光氧化催化进行处理,处理后未设置排气筒,无组织散排。这种情况验收如何处理?单测无组织废气行不?还是非得立排气筒,测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排放的,除了测有组织废气外,是否一定测无组织废气? A 判断一个治理工艺的变更是否可行,总的原则是看它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向好。光氧化催化法是目前比较公认的一种代替活性炭处理工艺尾气的方法,工艺上可行。但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15米高的排气筒而擅自无组织排放是不允许的,是一种向坏的表现。 对排气筒测试有组织排放,对环评及批复要求测试的车间无组织逸散和厂界,测试无组织废气排放。 4Q 砖厂目前实行新标准后,颗粒物30mg/m3,达到标准太难,参照当时环评及批复实行的标准,达标,针对新标准不达标,验收过程中如何处理? A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给出了现有企业延续执行旧标准限值(表1)的时限(2年半),在这期间,企业应积极整改,采用先进的治理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中更严格的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严格按照标准的时限规定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若不达标,应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 5Q 验收时,厂界噪声超标,敏感点达标,该如何处理? A 噪声验收目前还是审批制。厂界噪声超标而敏感点达标属于超标但尚未扰民的情况。要针对性的进行噪声源监测,若是由声源噪声超标引起的厂界噪声超标,应提出治理要求,不予验收。 6Q 办公楼验收,人员均未入住,物业也未入住,无垃圾桶、废水产生,验收过程注意什么?需要他们把垃圾桶预备上才能验收吗? A 这种情况属无工况条件,无法实行验收。目前办公楼项目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验收,直接备案就行。 7Q 验收现场勘察阶段,发现环评中未提及污染源,是否应该对其验收? A 那要看该污染源是否涉及工程的重大变更,如果是因变更内容或工艺而新增加的污染源,则涉及环评的重新编制及审批。如果只是原工艺基础上增加的一个岗位处理设施,则应对其进行验收。 8Q 企业自主验收意见编制要点? A 验收意见的编制要点是验收结论。 对照下列九条逐一检查,列出具体不合格项。 1.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 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超标; 3.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完全治理;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投产,其环保设施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 7.因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完成的; 8.验收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若不合格,应明确项目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技术可行、操作性强的后续整改事项。 9Q 企业未做应急预案(未备案)是否可验收? A 属于重大缺项,不可以验收。 来源:常平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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