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予正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杨 军 (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王楚宁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徐长青 (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摘 要:江西南昌海昏侯刘贺墓出土有多枚奏牍,皆为海昏侯国向朝廷上奏的官文书,这是较为少见的汉代高等级公文实物。除海昏侯夫妇外,在这批奏牍中还涉及到“仆臣饶居”、“主大后”等多个人物,涉及到“秋请”等多种问题。笔者试从这批奏牍的性质与内容入手,为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中所见诸多问题提供合理的解答。 关键词:海昏侯墓;奏牍;官文书 江西南昌海昏侯刘贺墓出土了多枚奏牍,皆为海昏侯国向朝廷上奏的官文书。现已公布全部奏牍资料,均为墨写隶书,文字端正工整。奏牍共编为58个号,其中49版外形基本完整,9版残碎。笔者试从其中选出几块信息较完整的奏牍,并做研究。现附图片及释文如图一 至图六。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图五 图六 《五色炫曜——南昌汉代海昏侯国考古成果》一书于图片旁附有注解,图一旁的注解为 “木牍。有‘妾’、‘昧死再拜上书太后陛下’等文字,属奏牍类,是墓主人上奏皇帝、皇太后的奏章副本”,图二旁的注解为“木牍。有‘南海①海昏侯臣贺昧死再拜皇帝陛下’等文字,属奏牍类,是墓主人上奏皇帝、皇太后的奏章副本”,图三旁的注解为“奏牍。‘元康四年六月’等文字”。 图一 、图二、图五虽有文字残损,但整体形制保存较好,应该较为完整的奏牍。图三保留了准确的时间信息,“元康四年”为公元前62年,笔者据《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查得六月辛未为当月15日,九月己丑为当月5日,这封奏牍上的时间共计79天。图六也保留了准确的时间信息,“元康三年”为公元前63年,十月庚辰为当月21日,次年的二月丙子为当月18日,这封奏牍上的时间共计117天。 这些奏牍是海昏侯刘贺本人、海昏侯夫人或仆臣代海昏侯向皇帝、太后进奏的上行官文书。奏牍上的文字仅书写了进奏者 (海昏侯臣贺、海昏侯夫人妾待)、代奏者(仆臣饶居)与览奏者(主大后、帝)的名号,极少涉及具体事件,这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一、奏牍的性质(一)分类依据现代学者依据不同标准对古代公文有多种分类方法。李均明先生的《简牍文书学》对出土的历代简牍文书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与研究,将“书”分为20个小类,海昏侯墓出土奏牍属于“书”下的“官府上行书”;而李均明先生在《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中,则将“书”下的“章奏文书”分为“上奏书”与“变事书”,海昏侯墓出土奏牍属于“上奏书”。 汉代已有对公文进行分类的意识,并且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在东汉蔡邕记述汉代官府制度的《独断》与南朝刘勰的文学理论著作 《文心雕龙》中均有记述。因此不能将海昏侯墓出土奏牍笼统称为“奏牍”或“上书”,有对其进行更为准确分类识别的必要。 关于汉代的上行官文书分类,《独断》载“凡群臣上书于天子者,有四名: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文心雕龙·章表》有云“秦初定制,改书曰奏。汉定礼仪,则有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议。”李均明主编、汪桂海著的《汉代官文书制度》也依据《独断》的分类方法,将“章奏文书”分为章、奏、表、议。由此来看,汉代上行官文书明确可分为“章、奏、表、议”四大类,海昏侯墓出土奏牍必属其一。 “章、奏、表、议”四类上行官文书均有明确的格式与内容要求,《独断》与《文心雕龙》言之甚详,并附有范例名目,这为判定海昏侯墓出土奏牍的类别与性质提供了最为权威与准确的依据。 (二)议、表议 (驳议),“议以执异”、“若台阁有所正处而独执异议者曰驳议”,是对别人意见进行反驳的公文文体,格式规范为“驳议曰某官某甲议以为如是,下言臣愚戆议异”。海昏侯墓出土奏牍篇幅较短,没有涉及具体事件,行文格式也与“议”的规范不同,故不是“议”。 表, “表以陈请”,是用于陈述事由以为请求的公文文体,格式规范为“表者不需头,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诚惶诚恐、稽首顿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某官臣某甲上。”海昏侯墓出土奏牍的开头为“南藩海昏侯臣贺昧死”或“(海昏侯夫人)妾待昧死”,不仅有“头”,而且与王莽“去昩死,曰稽首”改制以前的“群臣上书皆言昩死言”相符,因此不属于“不需头”的“表”。 (三)奏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不属于表、议,应为章或奏,但奏与章格式相近、内容相通,值得细致辨析。 奏,“奏以按劾”,《文心雕龙·奏启》“陈政事,献典仪,上急变,劾愆谬,总谓之奏。”《独断》“奏者……所请若罪法劾案,公府送御史台,公卿校尉送谒者台也。” “奏”的主要功能是“按劾”,即对错误的事情进行分析、劝阻或谏言。《文心雕龙·奏启》明确提及的“奏”有“贾谊之务农,晁错之兵事,匡衡之定郊,王吉之劝礼,温舒之缓狱,谷永之谏仙。” 《汉书·王吉传》载有王吉劝礼于宣帝的《上宣帝疏言得失》:“吉上疏言得失,曰:‘陛下躬圣质,总万方,帝王图籍日陈于前,惟思世务,将兴太平……王者未制礼之时,引先王礼宜于今者而用之。臣愿陛下承天心,发大业,与公卿大臣延及儒生,述旧礼,明王制……民见俭则归本,本立而末成。’” 王吉的这封“奏”,《汉书》中称为“疏”,劝谏宣帝“述旧礼,明王制”,体现了奏“陈政事,献典仪”的内容要求。但是《汉书》在编撰的过程中,仅保留了《上宣帝疏言得失》的主体内容,删掉了格式用语。 《汉书》还记载了另一份 “奏”——《奏废昌邑王》:“光与群臣连名奏王,尚书令读奏曰:‘丞相臣敞、大司马大将军臣光、车骑将军臣安世……昧死言皇太后陛下:臣敞等顿首死罪……陛下未见命高庙,不可以承天序,奉祖宗庙,子万姓,当废。……臣敞等昧死以闻。’” 《奏废昌邑王》是极其重要的政治奏疏,其格式用语、具体内容,《汉书》记载完整,无任何改动,为海昏侯墓出土奏牍提供了对照依据。 《奏废昌邑王》的起首格式为:“丞相臣敞、大司马大将军臣光、车骑将军臣安世……昧死言皇太后陛下”,符合《独断》记载“奏”“但言稽首(昧死)”、“皆言昩死言”、“朝臣曰稽首(昧死)顿首”的格式要求。 而海昏侯奏牍的起首格式为:、“[南藩海]昏侯臣贺昧死再拜上书言”、“海昏侯夫人妾待昧死再拜上书主太后陛下”,这与《奏废昌邑王》的格式不同,多了“再拜”、“上书”,却符合《独断》中对“章”的格式记述:“非朝臣曰稽首(昧死)再拜”、“章者,需头称稽首(昧死)上书”。 另外,《上宣帝疏言得失》与《奏废昌邑王》还体现了“奏”的功能——“按劾”,对错误的事情进行分析、劝阻或谏言。而海昏侯奏牍未见任何具体事件,更没有分析、劝阻或谏言,所以不是“奏”。 (四)章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不属于 “表、议、奏”,或为“章”。 章,“章者……谢恩陈事”、“章以谢恩”。《独断》记述章的格式为“章者,需头称稽首上书”、“汉承秦法,群臣上书皆言昩死言。王莽盜位,慕古法,去昩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顿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 海昏侯为一方诸侯,“非朝臣”,奏牍后文的“再拜上书”,符合“非朝臣曰稽首(昧死)再拜”、“章者,需头称稽首(昧死)上书”的格式规定,因而海昏侯墓出土上行官文书木牍的性质很可能是“章”。 《汉书·南粤列传》载有南粤王赵佗上文帝章,起首言 “蛮夷大长老夫臣佗昧死再拜上书皇帝陛下”,海昏侯墓出土奏牍起首为 “南藩海昏侯臣贺 [昧死]……帝陛下”、“(海昏侯夫人)妾待昧死再拜上书主大后陛下”,与史料中“章”的行文格式相符。 《独断》将“章”的内容归纳为“谢恩、陈事”,《后汉书·郑弘传》载“(郑弘)上书陈谢……帝省章”,郑弘的上书无疑是一篇谢恩章;《后汉书·蔡邕传》载有蔡邕的《对诏问灾异八事》,其第八事后,本传载“章奏,帝览而叹息”,这无疑是一篇陈事章。但现已公布的五块海昏侯墓出土奏牍均未涉及具体事件,只有“昧死”、“再拜”、“陛下”等反复出现的格式用语,根据内容来看,虽然没有“谢恩、陈事”,但出现了“秋请”等文字信息,也可以说是“请安”。 总之,依据《独断》与《文心雕龙》记载的汉代公文制度,海昏侯墓出土文书的性质,应是汉代上行官文书分类中的“章”。 二、奏牍所见问题(一)“妾待”身份问题海昏侯墓出土奏牍的进奏者,除海昏侯刘贺(臣贺)本人外,还有“妾待”(图一、图四)。弄清“妾待”的身份,有助于我们对奏牍的理解。 “妾待”是图一、图四中进奏者的名号,其姓氏不祥,“待”应是此人的名字。“待”自称为“妾”,是因为览奏者为太后,而谦称为“妾”。汉代贵族女性在尊者面前自称为“妾”,如《汉书·高帝纪》“(高帝)欲遣长公主。吕后泣曰:‘妾唯以一太子、一女……’”据图四上的文字表明,“待”是海昏侯夫人。 “诸侯之妃曰夫人,夫人之言扶也”②,“待”既是昏侯夫人,那其身份就是海昏侯刘贺的正妻,应该是海昏侯墓园M2侯夫人墓的墓主人。史载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九月山阳太守张敞探视刘贺,刘贺有“妻十六人”,留有姓名的仅有执金吾严延年的女儿罗紨一人③,但罗紨是“前为故王妻”,于地节四年张敞探视时很可能已经去世或改嫁,“妾待”应非严女罗紨。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三月,刘贺受封为海昏侯,“妾待”作为刘贺的正妻,在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能直接上书太后,可见其身份之尊贵,与一般姬妾不同。“妾待”很可能是刘贺在严女罗紨之后,新娶或扶正的正妻。 (二)“仆臣饶居”身份问题奏牍(图五)是由“仆臣饶居”代替海昏侯刘贺(臣贺)上书朝廷的。“饶居”是代奏者的名字,其姓氏不祥,其身份为海昏侯刘贺的“陪(臣)”,其官职为“仆”,“臣饶居”之“臣”如“臣贺”之“臣”,为下级对上级的自称。 陪臣即诸侯之家臣,《左传》杜预注“诸侯之臣称于天子曰陪臣”④。《文选》注引《独断》曰“诸侯境内,自相以下,皆为诸侯称臣,于朝皆称陪臣”⑤。《后汉书·百官志》中有“仆”,颜师古注“仆主车及驭,如太仆。本曰太仆,比二千石,武帝改,但曰仆,又皆减其秩”。因为“仆”是正式官员,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才能将 “仆臣饶居”的官职与名字写于正式官文书之上;又因其主管车马,故而让他作为使者,向朝廷代呈文书。 但是《后汉书·百官志》载“皇子封王,其郡为国,每置……仆一人,皆千石”,《汉官仪》载“乡公主……仆一人,六百石”⑥,“仆”当是诸侯王或乡公主的属官,史书所载的诸侯属官中并没有“仆”。 颜师古在《后汉书·百官志》“诸公主”条目下注“其余属吏增减无常”,也就是在官方规定的属官以外,诸公主有自行增设官职的权力。诸侯应当同诸公主一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置“仆”等官员,如尹湾汉墓所出简牍《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就有“开阳丞山阳郡栗乡侯国家圣故侯仆以功迁”等文字,是侯国自设的“仆”因功升迁为家丞的实例,其余如下表所示:⑦ 表一 刘贺在被废黜后,朝廷除昌邑王国,将其软禁在昌邑王故宫中,“赐汤沐邑二千户,故王家财物皆与贺”。“故王家财物”中就应包括有昌邑王所属车马,这些车马很可能在刘贺受封为海昏侯后被他带到了海昏侯国。考古也证明了海昏侯刘贺墓有一座车马坑、两处车马库,有错金银、包金、鎏金的车马器,是我国长江以南发现的唯一一座有真车马陪葬坑的墓葬⑧,其车马等级与规模均为诸侯王级别,需要有专职的管理官员。海昏侯的食邑为四千户,侯国有一定规模,有负担“仆”千石(或六百石)俸禄的物质条件。因而,刘贺以“饶居”为“仆”,管理车马,担当使者,代呈文书,有足够的必要性与较大的可行性。 (三)元康四年秋请问题奏牍图五上出现了“秋请”字样,这块奏牍的写作时间为“元康四年”。“元康四年”为公元前62年,图五“元康四年”的书法风格与“南藩海昏侯臣贺”等文字相同,笔划细腻,字迹秀美,当书写于同一时间,而非收到奏章时补充的时间信息。 奏牍上提到的“秋请”就是朝聘,为诸侯定期朝见天子的制度,《礼记·王制》“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汉代的朝聘可细分为“春朝”、“秋请”两种,“春曰朝,秋曰请,如古诸侯朝聘也”⑨。《独断》“汉制皇子封为王者,其实古诸侯也……子弟封为侯者,谓之诸侯……皆平冕文衣,侍祠郊庙,称侍祠侯”⑩,无论是昌邑王还是海昏侯,作为皇室子弟,刘贺都有“春朝秋请”、“侍祠郊庙”的义务。 但汉宣帝于元康三年三月下诏册封刘贺为海昏侯时,“侍中卫尉金安上上书言:‘贺,天之所弃,陛下至仁,复封为列侯。贺嚣顽放废之人,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奏可。”明确禁止刘贺“朝聘”。 设置朝聘之礼的目的是使诸侯 “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⑪。作为“嚣顽放废之人”的刘贺,虽已被明令禁止朝聘,但海昏侯墓出土的奏牍却表明其确实参与了“朝聘(秋请)”。 一般情况下,朝聘时需要诸侯亲至长安,“旧列侯奉朝请在长安者,位次三公”。刘贺作为废帝,身份敏感,汉宣帝肯定不会允许他进入长安;况且“诸侯朝聘,考文章,正法度,非礼不言”⑫,刘贺“清狂不惠”⑬的性格与“疾痿,行步不便”⑭的身体状况也做不到朝聘的礼仪要求。因此,令其 “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对宣帝、对刘贺,都是最好的选择。 但 “礼为诸侯制相朝聘之义,盖以考礼壹德,尊事天子也”⑮。汉宣帝需要废帝刘贺“尊事天子”,承认宣帝皇位的合法性,否则“君臣之位失,而侵陵之渐起”⑯。因此,很可能汉宣帝只是不同意刘贺本人像其他诸侯一样亲自到长安朝觐,但允许其派遣使者,代表海昏侯国向朝廷春朝秋请。 如《汉书·荆燕吴传》载“吴王(刘濞)……稍失藩臣礼,称疾不朝……及后使人为秋请。”如淳注“濞不自行也,使人代己致请礼。”可见朝聘并不一定要诸侯本人亲行。朝廷令刘贺“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很可能也是让他“不自行也,使人代己致请礼”,不允许他本人直接进行朝聘,而允许他作为间接参与者,派遣“仆臣饶居”或其他使者,向朝廷上书,代为朝聘。刘贺家族的奏牍写于元康四年六月辛未 (十五日),很可能就是为了保证使者能于是年秋天到达长安,代为秋请。 (四)“主大后”称号问题图一 览奏者的名号为“主大后陛下”。“帝母曰皇太后”⑰,太后的正式称号应为“皇太后”,而非“主大后”,这一称号鲜见于史料与出土文献之中。“大”字通“太”字,“大后”就是“太后”。两汉时太后亦可称“陛下”,如废黜刘贺时朝臣上书上官太后 “丞相臣敞、大司马大将军臣光……昧死言皇太后陛下”、东汉安帝时班昭上书邓太后“伏惟皇太后陛下”⑱。“主”字位于整块木牍的左上角,其上侧与左侧均为木牍边沿,且未见残损痕迹,故“主”字并非“皇”字或“呈”字的残字,而是完整、准确的“主”字。 《说文解字》“主……镫中火主也”,段玉裁注“鐙(灯)中火主也。……即膏镫(灯)也。膏镫(灯)……今之镫(灯)盏是也……其形甚微而明照一室,引伸假借为臣主、宾主之主。” 秦汉时的“主”字多取君主之意,与“臣”相对。《韩非子·孤愤》“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李陵《答苏武书》“报恩於国主耳。”贾谊《新书·礼》“主臣,礼之正也。” 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上的“主”字,可能为“君主”之意。刘贺被废黜后,继任的汉宣帝一直对他心怀忌惮,《汉书·张敞传》“宣帝初即位,废王贺在昌邑,上心惮之”,刘贺对此也应有所察觉。刘贺家族在上书时,自称为“臣”、“妾”,尊奉长安皇室为“主”,将“昧死”、“再拜”、“陛下”等敬语反复提及,体现了他们为求自保,恪尽人臣之礼,承认政治上的失败,尊奉长安皇室“陛下践至尊之祚为天下主”⑲的臣服态度。 另外,在宗法体制下,“主”字还是对宗祧继承人(祭主)的称呼。《礼记·王制》“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郑玄注“谓所因之国先王先公有功德宜享世祀,今绝无后为之祭主者。”《易·震》“出可以守宗庙社稷,以为祭主也。”孔颖达疏“出谓君主出巡狩等事也。君出则长子留守宗庙社稷,摄祭主之礼事也。” 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上的“主”字,也可能为“祭主”之意。“妾待”上书的“主大后”就是将刘贺从皇位上废黜的上官太后,即大将军霍光的外孙女。昭宣之际,皇位空缺,上官太后立两帝、废一帝,代行皇室家长的权力,主持废立祭祀等礼仪活动,因此有资格被称为主(祭主)。且海昏侯墓出土奏牍或用于朝请等与皇室祭祀相关的礼仪活动,因此有理由将上官太后与长安皇室称为主(祭主)。 (五)奏牍版本问题《五色炫曜》认为,这几封奏牍“是墓主人上奏皇帝、皇太后的奏章副本”,笔者想就这一问题略作探讨。 《汉书》明确记载了汉代上行官文书的副本制度“故事诸上书者皆为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五色炫曜》所说“奏章副本”,指的就当是“署其一曰副”的“副封(本)”。依据《汉书》记载的汉代副本制度,副本当与正本一起,上奏朝廷,只是功能有所区别:副本是复制本,供尚书先行开阅,以确定内容是否得当;正本是原本,仅供皇帝开阅,是正式的版本。 但副本制度在汉宣帝时既已废止。《汉书·魏相传》载,汉宣帝时霍氏家族“领尚书事”,主管文书的上传下达,因而得以蒙蔽皇帝,魏相建议汉宣帝“去副封以防雍蔽”,取消副本制度,“宣帝善之……皆从其议”。 史书虽未明载宣帝取消副本制度的时间,但不会晚于霍家败亡的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刘贺家族在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的上书应该“去副封”,仅书写正本,不抄录副本,只有正本一个孤本。因此,海昏侯墓中出土写有 “元康四年”、“元康四年六月辛未”的奏牍,或为官文书的正本,而非《五色炫曜》一书所言的“副本”。 李均明先生在《简牍文书学》中提到“正本的特点是体制与内容完备、字体工整。”海昏侯墓出土奏牍有明确的抬头格式(“主太后”之“主”字抬头)与严谨的格式用语(《独断》“章者,需头称稽首上书”、“汉承秦法,群臣上书皆言昩死言”、“非朝臣曰稽首再拜”),体制较为完备。 武威地区曾出土《王杖诏书令》⑳,载有平民上成帝书,简文起首格式为: 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第十二简) 皇帝陛下……(第十三简) 《王杖诏书令》中的几篇官文书均有明确的抬头格式,“凡‘制诏’、‘制曰’及‘皇帝’称谓字样……均顶格书写,其余(简牍)均低2—2.5厘米,留出天头,相当于三个字的空间”㉑。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中,也将“主大后”之“主”字抬头书写,体现了汉代上行官文书的格式要求。 《王杖诏书令》书写于木简上,“据简文内容及编次,原册当有二十七简。现存之简,长23.2—23.7厘米,宽0.9—1.1厘米,绳编两道,绳虽不存,但尚留痕迹”。海昏侯墓出土官文书则书写于木牍上,未见编绳痕迹,或为单块木牍成册,尤其第二块木牍(图二),以“南藩海昏侯臣贺”起首,以“元康四年”结尾,表明此块木牍上所书原为完整的文书内容,体现了内容上的完备。 现已出土的汉代官文书副本,如《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在甘肃省肩水金关遗址㉒与内蒙古自治区甲渠候官遗址㉓皆有发现,应是同一份官文书的两份抄本。《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通篇未见公文格式,书写潦草、笔划凌乱、字迹模糊、释读不易,而海昏侯墓出土奏牍的公文格式明确,符合传世文献的记载,用笔沉稳、隶写规范、文字秀美、庄重典雅,这正体现了副本与正本在书法风格与行文格式上的区别。 另外,副本在行文过程中,有时也需要写明版本状况。如《居延新简》EPT59·578“侯尉上书副”㉔,就清楚写明了此“上书”为“副(本)”,这也是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上所未见到的。 由此,笔者认为,海昏侯墓出土奏牍应是海昏侯家族向朝廷上奏的官文书正本(原本)。 那么,海昏侯家族向朝廷上奏的官文书正本为何会出现在海昏侯墓中?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海昏侯墓中的奏牍,应是朝廷官员放置的。《汉书·景帝纪》载“列侯薨,遣太中大夫吊祠,视丧事,因立嗣”,海昏侯刘贺薨逝后,朝廷也当派太中大夫等官员参与葬礼。这几块奏牍,就应该是太中大夫等官员将海昏侯家族历年上书的正本带到海昏侯国,陪葬到刘贺墓中的,如定州八角廊汉墓就出土有“写有确切时间的萧望之等人的奏议”㉕。这也就能解释,为何进奏者为海昏侯夫人“妾待”的奏牍不在“妾待”本人的墓中,而出现在了海昏侯刘贺的墓中。 三、小结海昏侯墓出土奏牍或是迄今所见等级最高的汉代公文原本,为废帝海昏侯刘贺家族进奏给汉宣帝与上官太后的上行官文书正本。目前所见汉代官文书,如武威出土的《王杖诏书令》、玉门关出土的《武帝遗诏》等,多系转抄,而非官文书的正本(原本)。笔者所知等级较高的汉代官文书正本为定州八角廊汉墓出土的 “写有确切时间的萧望之等人的奏议”,但该资料一直未见公布。海昏侯墓出土奏牍是仅见的汉代高等级公文原本,对古代公文研究具有重大价值。 “萧望之等人的奏议”陪葬于墓主疑为中山怀王刘修的定州八角廊汉墓中,海昏侯家族的奏牍原本(正本)陪葬于海昏侯刘贺墓中,均以上行官文书进行陪葬,也体现了一种较为独特的汉代公文销毁制度。 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体现了汉代公文写作的格式规范与内容要求。明确的抬头制度、规范的格式用语,不仅能与其他出土文献进行对比,还能与传世文献进行互证。《王杖诏书令》等官文书多以简的形制为主,而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以单块木牍独立成册,多行书写,这一形制较为鲜见,丰富了我们对汉代公文书写载体的认识。 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体现了刘贺本人的状态。“秦以为人臣上书当言昧犯死罪而言,汉遂遵之。”五块出土奏牍中少见具体事件,只有“昧死”、“再拜”、“陛下”等格式用语反复出现,可见刘贺家族在上书时怀揣的巨大心理压力。 海昏侯墓出土奏牍还体现了海昏侯国的部分面貌。如自置“仆”管理车马、派遣使者代为朝聘等,都是海昏侯国有别于其他侯国的独特之处。尤其是进奏者为“妾待”的奏牍,体现了海昏侯夫人的个人情况,为M2侯夫人墓的考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另外,海昏侯墓出土奏牍上的文字应为专业刀笔吏代写,用笔沉稳、隶写规范、文字秀美、庄重典雅,是这一时期不可多得的书法珍品。 注释: ①据王仁湘先生考证,“南海”实为“南藩”,本文依王仁湘先生说,“南海”均作“南藩”。 ② (汉) 蔡邕:《独断》,《钦定四库全书·集部·蔡中郎集》。 ③“执金吾严延年字长孙,女罗紨,前为故王妻”。《汉书·武五子传》,第2768页,中华书局,1962年。 ④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第1061页,中华书局,1981年。 ⑤(南朝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谢平原内史表》,第524页,中华书局,1977年。 ⑥(汉)应劭:《汉官仪》,《汉官六种》,第 134 页,中华书局,1990年。 ⑦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第15页,中华书局,1997年。 ⑧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南昌市西汉海昏侯墓》,《考古》2016年第7期。 ⑨(汉)班固:《汉书·荆燕吴列传》注引孟康语,第1905页,中华书局,1962年。 ⑩ (汉) 蔡邕:《独断》,《钦定四库全书·集部·蔡中郎集》。 ⑪(汉)班固:《汉书·礼乐志》,第 1028 页,中华书局,1962年。 ⑫(汉)班固:《汉书·宣元六王传》,第 3324 页,中华书局,1962年。 ⑬(汉)班固:《汉书·武五子传》,第 2768 页,中华书局,1962年。 ⑭(汉)班固:《汉书·武五子传》,第 2767 页,中华书局,1962年。 ⑮(汉)班固:《汉书·宣元六王传》,第 3317 页,中华书局,1962年。 ⑯(汉)班固:《汉书·礼乐志》,第 1028 页,中华书局,1962年。 ⑰ (汉) 蔡邕:《独断》,《钦定四库全书·集部·蔡中郎集》。 ⑱(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列女传》,第 2785 页,中华书局,1965年。 ⑲(汉)班固:《汉书·谷永杜邺传》,第 3445 页,中华书局,1962年。 ⑳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汉简研究论文集》第36~37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 ㉑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汉简研究论文集》,第35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 ㉒马建华:《河西简牍》,第17页,重庆出版社,2003年。 ㉓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第44页,中华书局,1994年。 ㉔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第173页,中华书局,1994年。 ㉕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州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定州汉墓出土竹书〈论语〉》,前言,文物出版社,1997年。 Abstract:There are many bamboo slips unearthed from Marquis of Haihun’s tomb,which are rare objects of high grade official documents in the Han Dynasty.This batch of memorials also involves many characters,such as'Pu Chen Raoju'and'Zhu Da Hou',and many other issues,such as'Qiu Qing'.The author tries to start from the nature and content of these notes,and provide reasonable answers to many of them. Key Words:Marquis of Haihun's tomb; memorial; The official document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海昏侯发掘与历史文化资料整理研究》子课题:《海昏侯出土文物研究》,课题编号:16@ZH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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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汐钰文艺范 > 《东亚史研究中国民族史、地方史志、考古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