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参谋|行政执法研究与探讨
吕sir在朋友圈中无意看到了同学律师小C发的状态:“过个人行横道被罚,吃了腿短走不快的亏啊”,小C为何被罚?经了解,小C过马路走人行横道,刚开始还是绿灯,走了一半,绿灯变成了红灯, 小C看到周围没有车就继续通行过了马路,结果被对面的警察蜀黍逮了个正着,开了罚单,罚了款,钱不多,20元。 交警蜀黍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在吕sir看来,如果小C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亮起时进入人行横道,过马路,肯定属于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俗称“闯红灯”),被罚也正常;但恰恰相反,据小C所述,她是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起时进入人行横道的,走到一半时,绿灯变红灯,这种情况下行人该怎么做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也就是说,遇到上述情形,小C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通过,二是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这样说来,作为行人的小C选择继续通行,并没有违法,交警对其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应该是错误的。 对此,我已建议小C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对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执法监督,也是作为公民的权利。希望大家都能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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