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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宣传

 越秀区桂花岗 2019-01-31

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宣传

发布日期:2018-10-01 14:53:00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 点击量:248

原政策文件链接地址:1.http://gdzj./outside/bmfw/wssb/cxjmylk/xgzc/2014/1031/7585.html;
2.http://gdzj./outside/bmfw/wssb/sbj/gggs/2018/1016/12202.html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包括哪些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有哪些缴费标准?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政府有补贴吗?
答: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可以补缴,但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有激励措施吗?
答:——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部分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累计缴费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3.5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每月分别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1%、2%、3%、4%、5%、6%。
同时符合上述加发条件的参保人,可同时增发相应两种待遇的基础养老金。
◆有政府代缴吗?范围是?
答:对持有县(市、区)级以上残联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以及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五保户以及经县(市、区)级以上计生部门确认的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扩大政府代缴和加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只能享受一种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待遇。
◆待遇领取条件是?
答: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当地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3.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4.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社保如何开户?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需携带户口本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如何变更登记?
答: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信息登记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信息登记表》移交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并办好资料交接登记手续。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资格如何认证?
答:全省每年统一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县(区)社保机构组织乡镇(街道)事务所、金融机构网点及村(居)委会对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同时在信息系统中标记年度审验结果标识。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其补办有关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趸缴怎样?
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但一次性趸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其年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可趸缴制度实施时至年满60周岁时不足15年的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趸缴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趸缴后缴费标准提高的,不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
居民本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趸缴手续。
◆待遇如何发放?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龄前提前一个月)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邮政储蓄银行)。
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如何注销?
答: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跨统筹区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应办理参保注销登记,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一次性待遇申请。
◆基础养老金标准?
答:基础养老金是由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2017年1月起为每人每月120元。
◆个人账户包括?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及标准如何?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60 139 64 109 68 75
61 132 65 101 69 65
62 125 66 93 70 56
63 117 67 84    

养老金待遇如何?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例1:张某按照每年120元的标准参保缴费,政府每年缴费补贴30元,累计缴费16年,则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20+30)元×16年=2400元(不包含利息所得)。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待遇的计发月数是139,假设领取待遇当年的基础养老金是每月120元,则张某每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400÷139)+增发的基础养老金3元=120元+16.19元+3元=139.19元,每年共领养老金1670.28元。
例2:陈某按照每年3600元的标准参保缴费,政府每年缴费补贴60元,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600+60)元×15年=54900元(不包含利息所得)。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待遇的计发月数是139,假设领取待遇当年的基础养老金是每月120元,则陈某每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4900÷139)+增发的基础养老金(120×6%)=120元+394.96元+7.2元=522.16元,每年共领养老金6265.92元。
政府按照核发的养老金标准发放终身,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省的规定不断增长。
丧葬补助费标准?
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负担。例:假设参保人死亡时的基础养老金为120元/月,即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20×16=1920元。
个人账户如何保留、迁移和继承?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可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制度衔接:
(一)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新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其个人缴费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所分配征地社保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在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转移衔接;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所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可直接发给其个人。
(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所需资料:在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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