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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动物保护?

 弘净 2019-02-02

  □ 姜楠

  野生资源,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且一些物种的保护与利用问题已经演变为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相关争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是竭泽而渔?还是提倡绝对的保护?是给动物以“人权”,还是让动物为人所用?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始终难下定论。

  当人类已经普遍意识到“竭泽而渔”式的破坏野生资源是不可行的,于是便涌现出了一大批动物保护主义者,一边高喊可持续发展,一边反对人类对野生资源的任何利用。

  诚然,反对虐待动物应当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底线共识,但是保护手段的边界仍然值得探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CSG)的格雷厄姆·韦布博士(Dr.Grahame Webb)曾对“保护”提出了一个极好的定义:“保护是为维持和保存那些我们认为具有积极价值的对象物而采取的所有行动的总和”。什么是“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对象(资源)是没有价值或价值极低的,当人类需要使用时,就赋予它们价值;“所有行动的总和”也表示只要能够起到维持和保存对象物目的的行动都是保护行动,并不限于某种单一行动。

  由此可见,绝对的保护是过于极端的。美国总统林肯也曾说,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必须“民有、民治、民享”,而不是相反。我们正在为人民而保护自然资源,而不是完全不让人民使用。

  大多数主流环境组织现在承认,原则上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使用全盘保护手段进行保护,比如对濒危物种的抢救性保护。可见,在这里,“保护”并不意味着禁止对所有野生资源的商业利用。

  在绝对保护的过程中,由于某一种极为成功的竞争物种的无限增长,而导致对其它物种的破坏,甚至导致对人类的伤害也是错误的。因此,坚持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培育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是可持续利用野生资源的保护战略,这也是正确、符合客观规律的保护观。

  然而,我们究竟该如何使用保护与利用的杠杆,这其中的“度”该如何界定?实际上,这个“度”应该是法律,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虽然法律是人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不断提高,法律必然会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但在新的法律颁布之前,旧的法律依然是执法的准绳,各级政府与管理部门不可“有法不依”,也不可“无法乱依”。因此,当务之急,各级政府与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利用、非法贸易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公众应该做的,是多方努力,共同促进立法的完善,而不是盲目反对,成为极端主义者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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