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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

 湛甘泉orv79o1q 2019-02-02

是否需要补缴主要还得看你最终是以什么方式离开单位的。如果属于正常的离职,那么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就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带着档案去社保局认定为工龄,直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但是如果你是属于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这就需要你去办理补缴手续,办理补缴以后只是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以后年度的养老保险调整缴费年限挂钩。

视同缴费年限是怎么回事儿?它主要是指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工身份工人,在我们国家建立社保制度之前,各地是1991年前后,没有交纳社保,但是国家视同缴纳。在以前固定工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身份。理论上来讲,是企业要养一辈子的。他们是企业的主人。但是临时工和合同工,又不一样了。临时工是季节临时性的,本质还是农民,以劳务性质提供劳动,没有涉及到保险一说。但是劳动合同工是一种长期工种了,各地普遍在80年代就进行了试点,有的81年,有的86年,还有的可能更晚一些。

他们从一开始就是需要交纳保险的。其实我们国家的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就有职工交纳保险的相关规定。只不过当时没有成立起,我们的养老保险基金等各种管理机构。因此我们现在做工龄认定的时候,还是按照我们当年的文件。固定工,上山下工人能,以及复退军人等是可以视同缴费的,企业没有缴费的业务。但是,劳动合同工应该从他的进入企业起,开始交纳养老保险。如果企业没有假,那就是欠费行为,必须要补上的。当时最流行的称呼就是农民合同工。

按照国家的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过渡性养老金。但这有个前堤条件,即必须找到个人档案中的相关纪录,证明你确实是在1992年以前巳经参加工作,并且是这家企业的正式固定工。如果有档案(或别的有力证据)证明,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是不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补缴养老保险费,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要补缴:一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加起来后,还是不够最低缴费的15年年限;二是找不到1992年以前能够证明自己巳经参加工作的档案或其他有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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