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已把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同时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甚至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且提出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警醒企业今后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将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如果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话,就是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何况生产安全事故防不胜防,一旦发生事故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可能性更大了。 为此,有必要深入学习和了解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期介绍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相关内容,供安全月活动学习时参考—— 不可不知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482期 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搞清楚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实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由此可得出: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过程,就是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过程。也就是说,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涵盖在安全生产条件各项内容之中。据此,笔者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12项内容为主线(可能现在不少人不再提建筑施工企业这12项安全生产条件了),依据《安全生产法》逐项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分析,以达到剖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之目的。通过分析,收集整理了《安全生产法》中与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44项,虽不能完全代表《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所有要求,但已基本涵盖,且每一项都与《安全生产法》的条款相对应,由于篇幅有限,不能展开分析,这里只做归纳。必须说明的是,这里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各类分包单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分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建筑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篇未强调或者说明情况下,笔者用本单位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如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既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又指项目主要负责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见建工出版社于2015年6月1日出版的《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分析与建筑安全管理应用指南》一书)。 现归纳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4、委托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施工单位负责; 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6、施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责任监督考核机制;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9、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 10、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11、施工现场发包与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2、落实建筑施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13、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职责; 15、配合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措施的职责; 1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抢救职责; 17、协同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的职责; 18、事故调查处理与整改职责; 19、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20、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与任职; 2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2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4、“四新”管理及其安全教育培训; 25、从业人员安全告知管理; 26、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 28、建设项目施工与验收; 29、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30、安全设备管理; 31、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32、工艺及设备淘汰制度; 33、危险物品管理; 34、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管理; 35、从业人员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安全知情权; 36、职业危害防治与劳动防护管理; 37、重大危险源管理; 38、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 39、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40、发现重大隐患的处置管理; 4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 4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建设; 43、工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4、不得阻扰和干涉调查处理。 以上,44项内容都有相应的法规条款的规定,在强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必须逐条了解。 这里,暂围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分析。 什么为职责?作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者在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即“一岗双责”。责任有双重含义,简单地说一是干什么、二是承担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给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所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的这7项法定职责。 目前,国家已把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同时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甚至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且提出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警醒企业今后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将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如果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话,就是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何况生产安全事故防不胜防,一旦发生事故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可能性更大了。 同时,我国提出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只要是失职都将被追究责任,反之如果履行了职责就可以免责。所以,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对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7项职责逐条履行。 一旦企业主要负责人能够认真履行法定的7项职责,就能够带动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如果企业不能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就有可能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受到相应的处罚,为此笔者整理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清单计36项,供大家参考。 不要忽视这份清单,因为只要有清单中任何一项行为的,对应的《安全生产法》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不信,你对照一下,有的违法行为可能就在你身边发生!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清单 序号 36项违法行为 1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7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9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1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4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7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8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9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0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2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3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4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5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2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7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8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9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0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3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3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4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旦涉及到以上36项违法行为,就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35项与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的处罚;34项处罚是未发生事故的处罚;28项未发生事故,一经发现就可以罚款;22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篇幅有限,相应的处罚条框恕不再做详细解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处罚条款并不是都是针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罚,而是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现违法现象的处罚,这些处罚条款竟占94.4%,且一经发现就可以罚款的占77.7%,而涉及触犯刑法的处罚占61.1%。而我们过去常看到的只是对发生事故的处罚!可想而知过去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是如何的松懈。现在中央再次强调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同时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加大,甚至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且提出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所以,这些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由此相信今后围绕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管力度将加大,随之而来的处罚将成为常态。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切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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