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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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守勇 某公司一次性将预付2年的房租全部计入了2017年度的费用科目,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和滞纳金。这种不合规的操作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某甲公司2017年底12月中旬预付2018-2019年度的2年办公房租240万元,当时甲公司会计为了加大2017年度费用,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将房东开具的2018-2019年度房租240万元一次性计入了2017年度费用中。 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40 贷:银行存款 240 在税务评估过程中,由于企业费用率出现异常而被当地税务部门查到,依法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并补缴了6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应滞纳金。 点评:本案例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该公司会计人员把与2017年度无关的费用计入了当期,本该属于2018-2019年度的房租240万元,提前计入了2017年度,因此240万元不得在2017年度税前扣除。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8年度允许扣除120万元房租,2019年度允许扣除120万元房租。 正确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 240 贷:银行存款 240 每年度分摊120万元房租: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120 贷: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 120 财税处理的法规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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