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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同销售到免征增值税 跨度比较大

 gzcpalgvwf5dya 2019-02-04

很多财税人士看到这个标题就充满了疑惑,其实类似的文件命名方式已经屡见不鲜,“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意味着不仅仅涉及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还会涉及其他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适用主体也不仅仅是养老机构,也包括其他对应主体。财税【2019】20号文是一系列增值税政策的集合体,而不是说整个文件都必须以养老机构为前提,经常看文件的人,绝对不能被文件的标题误导或者自己产生误解。


我们最关注的是财税【2019】20号文的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此前最担心的就是被税务机关当作视同销售行为,要求资金贷出方按照视同销售口径确认计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同时资金的借入方还不能抵扣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现在我们看来,财税主管部门确认的优惠政策是免征增值税。既然是免征增值税,说明还是以应税为前提,在资金无偿借贷的基础上如果应税也只能先理解为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然后再进行免征,这个逻辑似乎也不难理解。


政策的适用主体是企业集团,包括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这里莫名其妙多了一个括号(含企业集团),我理解既包括企业集团所属单位之间,也包括企业集团与其所属单位之间。目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目前已经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这样的行政许可。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在进行税收政策适用时,可以企业法人名称中是否包含“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为基础,判断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然这些仅仅是参考,在增值税上企业集团内单位也应包含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


举例来说,企业集团母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将资金10000万元以无偿借贷的方式提供给自己的子公司,按照一定方式确认的视同销售利率价格为年利息率7.21%,假设按年计算视同销售利息,利息不含税销售额=10000×7.21%÷(1+3%)=721÷1.03=700万元,财税【2019】20号文对其免征增值税。由于免征增值税且子公司并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双方之间也不涉及开具发票。但是由于产生了免税利息销售额700万元,母公司依法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还是会对母公司业务产生实际影响。


另外,财税【2019】20号文第五条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2019年2月1日之前发生的集团内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可以依据第五条就平安无事了?恐怕还不能这样理解,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的免税周期是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到两年。如果是此前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持续到这个免税周期后原借贷行为存续,在这个免税周期内被税务机关发现,还是有很大解释空间。但是如果属于在本次免税周期来临之前已经结束了无偿借贷,但当时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谁也不敢保证税务机关不会以当时没有免税政策为借口旧事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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