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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媒体“洗稿”事件看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接触”的司法认定

 thw8080 2019-02-06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拥有社交公号

然而,有人认真原创,有人却奉行拿来主义

靠“洗稿”抄袭、篡改他人原创文章

并美其名曰“合理使用”

那么,合理使用等版权问题如何界定?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如何判定是否“接触”?

个性原创诚可贵,版权侵权价更高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

整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本文共计 2028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码丨 A2.I30451 

接触



法信 · 裁判规则

1.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可以认定为侵害著作权的接触要件——陈喆诉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相似。接触的情形之一是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人已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如果电视剧与剧本内容高度一致,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故可以推定被告有接触剧本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接触要件。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7辑(总第101辑)


2.接触是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机会——苏州东菱震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应以实质性相似加接触为原则,实质性相似是指文字部分及非文字部分的相似;接触是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机会。两个条件同时存在,便可认定侵权成立。

案号:(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6期


来源:《广东法院知识产权经典案例集》(2010~2015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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