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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thw8080 201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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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


5.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


6.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


7.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


8.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9.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10.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资料。三亚国土局回复,同意公开部分资料。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三亚国土局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二、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安部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不予公开。奚明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

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和平区房管局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和平区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四、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杨政权向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后杨政权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于向杨政权答复了2008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肥城政务信息网、肥城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杨政权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

(二)裁判结果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

杨政权不服,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答复,责令被告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杨政权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五、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姚新金、刘天水通过特快专递,要求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二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拟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供地方案。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以“不属公开范畴” “没有公开义务”拒绝公开。姚新金、刘天水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永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姚新金、刘天水诉讼请求。

姚新金、刘天水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永泰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向姚新金、刘天水公开“一书四方案”。


六、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8日,张宏军向如皋市物价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皋价发[2009]28号”文件。如皋市物价局答复称,该文件系其内部信息,不属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向原告提供该文件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但未提供该文件的附件一(2)。

(二)裁判结果

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如皋市物价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公开“皋价发[2009]28号”文件的附件一(2)。


七、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6日,彭志林向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本组村民高细贵建房用地审批信息。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如需公布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彭志林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公开相关信息。

(二)裁判结果

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撤销被告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一)基本案情

钱群伟于2013年1月17日向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布,柴家村2000年以来的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村民宅基地分配的实际名单及宅基地面积和地段等。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出回复,但钱群伟对此答复不服,提起诉讼。认为该答复是“笼统的,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信息,与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根本不符,实质上等于拒绝公开”。

(二)裁判情况

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钱群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九、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9日,张良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政府信息。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答复张良,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张良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十、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8日,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民政部向其书面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民政部未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作出答复。在行政复议期间,民政部于2013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如果爱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判决民政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如果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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