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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对象之我见

 游刃有于 201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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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也就明确了,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对象首先它是一“专业技术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但这样笼统的定义,也就为实际操作时很多不统一的做法埋下了伏笔。


概 述

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这一行政许可,它的上位法来自《计量法》,


计量认证这个词在2006年以后逐步被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这个词取代,


但是,不论是过去搞计量认证时候,还是现在叫做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这项行政许可的对象以及如何分两级实施(哪些该省里批哪些该国家批?)始终是存在争议的,始终的是模糊不清的,就这么边争议边干,边争议边改革,一直“凑合”到现在。

这几条规定,看似比当初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提法要复杂要严密,但实际上,具体操作时的理解也是五花八门,一直争议不断的。


在后来的实践中,逐渐演变成了:我只要取得了CMA,我的报告(数据)就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这是误读,但因为有这个因素(有法律效力),我国检测机构从几千家发展到了今天的3万6千多家,这里面就有很多是冲着“我只要拿下了CMA,我的数据就有法律效力”这样一个原因来的。你比如,建设工程公司(工程局)的内部检验检测机构,全国大约有6千多家,严格意义上,它们属于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是第一方检测机构,不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但是,从铁道系统到交通系统到水利电力系统,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检验检测机构都取得了CMA,而且很多还取得了国家级CMA。

实际上,从立法初衷来说,法律要规范的是那些具备第三方地位,开展第三方检测的检测机构,这类机构必须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一个严格技术考核,才能保证它出具数据的科学可靠,而不是反过来理解的,我只要拿下CMA,我的检测数据(报告)就有了法律效力。因为存在上述理解上的误读,造成这些年,一些模糊边缘领域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究竟应该不应该受理它们的CMA申请,各省的做法是不一致的,比如混凝土搅拌站自己的化验室、比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独立成立的子公司性质的检测公司或者没有独立注册的内部工程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还有烟草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这些实际是第一方的检验检测机构。再比如机动车安检机构,它本质上应归为检查机构。还有司法鉴定机构、刑侦机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这些形形色色的“技术组织”,在究竟该不该受理其CMA申请上,一直存在争议,有的省,原来受理(发证)了,后来又纠正,不受理了,有的原来不受理的,最近感觉国家认监委的风向标是可以受理,国家认监委都增加设立司法鉴定评定组和烟草评审组两个新的CMA行业组,说明,这些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可以申请CMA的。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主体准入条件,文件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这几年国家认监委一系列的调整改革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政策的文件可以看出,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与检测监管部)这些年,顺应国家“放管服”改革整体要求,从激发市场活力,构建公平公正的检验检测市场出发,打破过去的很多条条框框,大胆革新,在CMA申请对象问题上,可谓“放”字当头,只要能清晰溯源法律责任主体,只要能力上没有问题,不管它是不是分公司、是不是法人授权、是不是民办非企业、是不是(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投资开办的检测公司……一律放行,都可以申请CMA。这样大力度的改革文件,一洗地方局过去在一些问题上的纠结、模糊(比如非法人/授权法人、比如民办非企业)认识,应该说政策已然大白于天下。问题是,地方同志并不能完全理解国家认监委的大步改革,在一些受理对象问题上,依然存在不一致的想法和做法。

那么,这里有两个关键词:

一个,什么叫“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

一个什么叫“产品质检机构”?

从这两个关键词我们可以判断出,当初之所以有这样一个行政许可的诞生,盖因要规范社会活动当中的产品质检机构的报告(数据)的合法合规,是针对具体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其实,具早起参与制度设计的计量部门老同志私下里说,其实就是原来的计量部门要管标准化部门依据《标准化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就这么简单。但后来,越搞越大,产品的定义也从《质量法》里说的,“经过加工用于销售的产品”慢慢理解成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产品的定义:一切过程和活动的结果,都叫产品,有行的无形的,硬件软件,过程和服务,都算。这就无边无际了。所以,CMA的对象,从1985年做到1999年,15年全国才做了4000多家,可是,后来这二十年,每年新增CMA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就几何裂变级增长,2012年突破2万家,2017年达3.6万家。这样一个数量增长的背后,是对CMA对象的无限制、无限放大的结果。

CMA对象问题的大突破、大放水,从利的角度可以赞扬它:适应改革需要,增加检验检测服务市场供给、催进公平竞争、培育和壮大了检验检测市场(从不到亿发展到2500亿),便利了企业和消费者,符合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提升了中国检验检测界在世界舞台的分量(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有中国这么庞大的检验机构数量,大概全世界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加起来也没有中国一家多)。

那么,CMA对象无底线放大、任意扩展CMA的范围,就不会有麻烦(不利)吗?凡事都是有两面性的,有利必有弊。

在国家认监委对检验检测市场、对计量认证(资质认定CMA)工作进行大胆改革创新的同时,国家认监委也对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进行了重大调整。2018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11号),引用企业自我声明方式,明确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中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Ⅲ类设备),企业可适用自我声明程序A,即自选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自我声明。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中,就这种自我声明模式企业可自选什么样的检验检测机构在2.9条款中规定:自选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检验检测机构,也可以是其他具备资质的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这里面它有两处政策突破:一是突破了CCC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CMA的规定,一是突破了CCC指定检验检测机构之政策(可以是非指定检验检测机构)。


鉴于以上种种现象分析,笔者建议:


作者:季文晖;谭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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