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各地走访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基层企业对于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的强烈反映。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企业一致反映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相悖,迫使一些企业从利用再生金属为原料返回重新使用原生金属为原料的老路。 这些小型企业一般是缴纳定额税,虽然他们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但许多并非没有纳税。可是,从他们这里购进废旧有色金属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就必须自己再从头上增值税,这就是重复纳税了。这也是国家税务机关不希望看到的事情,但是这确实是从2009年以来一直在发生的。 对于大型回收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这样大型回收企业所产生的收入无论开票与否,都得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大型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是多渠道的,有来自城乡居民的、个体工商户的、政府机关的、学校的、社会团体的,还有来自各工商企业的。站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角度,大型回收企业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外,还要承担社会的责任,回收企业不能有选择性地回收各种废旧物资,这样大型的回收企业要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就变得一点也不现实。原来的利废企业凭回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就能抵扣10%的进项税,现在的税收政策取消了这一条。因此,利废大户与产废大户直接产生了购销关系,而大型回收公司主要的进项税发票就来自产废大户,这样一来,大型的回收公司不但收购渠道锐减,而且只能收购那些没有进项发票或只有3%税率发票的客户资源,回收企业生存面临严峻考验。 安徽和四川的两家废杂铜利用企业分别告诉笔者他们不约而同的选择:不再使用废杂铜,改为使用电解铜。五六月份记者调查时,那时每吨电解铜52700元,而废杂铜加上税收则要54000多元,电解铜的价格反而比废杂铜还便宜。另一家浙江的废铝利用企业也告诉笔者,他们经常会选择双零铝作为原料,而不用废杂铝,原因也是原铝的价格比废杂铝每吨还便宜几百元。 许多再生铜、再生铝的使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干脆就进口废铜、废铝,这样反而比从国内购进还便宜,因为进口的原料全部由海关代扣17%的增值税。废铅是不能进口的,这就苦了再生铅的使用企业。 企业反映:按照政策2008年库存不能计算进项税额,2009年起处理老库存价格亏损已经很严重,又不能计提进项税额,还要承担3.59%的小规模纳税人和7.18%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加大了处理库存的亏损,不处理库存,资金又难以启动,企业持续经营困难。结果,亏损销售也要交增值税,也是违背了“增值纳税”的增值税初衷。 退税要经过区县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省财政复审、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终审几个环节,程序复杂且时间周期长。如果回收企业稍有不慎,退税材料就会被打回。要是遇到地方财政吃紧故意刁难,回收企业根本没法退回税款。 有的省反映,全省只有两名财政专员兼管退税,要经办的退税税种很多,面对全省1万多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根本办不过来。只好每个月选定一个日期,从某地市税务抽人专办这个地市的退税;再选另一个日期,再从另一个地市税务抽人专办那个地市的退税。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但由于过程复杂,事实上延误时间不能及时退税,造成拖延是不可避免的。在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 越是经营量大的企业占压的资金也就越大,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还没有退回来的事情比较常见,形成循环占压资金和滞留财政资金。然而,企业对于银行还要缴纳利息,并不因为存在滞留财政资金就能免除银行的利息。为了财政拖延返还的税金,还让企业平白无故多缴纳银行利息,没有一家企业鼓掌欢迎。山东的一家再生铜企业的副总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将近1亿元的资金退不回来了,每个月的利息就有50多万元!安徽的一家再生铅企业也反映,他们企业上半年为了退不回来的税金,光利息就支付了200多万元。 这些都会造成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为了生存就会出现跨省流动,流向那些更适合生存的地方,并不是为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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