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了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第10起案例是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根据通报及新闻报道,公务员的毛志尧虽然被法院认定构成具有醉驾加超速情节的交通肇事罪,却最终被判免于刑事处罚,保留住了公职仅做撤销行政职务处理。一时间,见惯了公职人员醉驾即被通报开除公职的吃瓜群众跌破眼镜,议论纷纷。 之后,中央13台法治时刻节目采访报道了整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央视媒体采访了办理这起案件的检察院、法院承办检察官、法官,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和司法标准的解释,更是引发了二次争议。 有法律人士直接指出,尽管该案件中,毛志尧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两项减轻处罚的量刑情形,但无论如何,也不会达到免除刑事处罚的地步。这个案件明显量刑过低,案件司法机关处理中过多考虑到被告人保留公职的“照顾”,直接挑战了法律底线。 就在昨天,“甘肃检察”发布通报认为,“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明显过轻,已责成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原判错误;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有关表述,是不当的、错误的,已责令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作出深刻检讨,进行认真整改。 随后,“陇西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评查情况通报》:“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以上两则通报可以看出,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上级检察院定西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但陇西县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则是“本院决定”,并未提及上级法院决定或指定再审,也没有提及对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如何处理。 这里出现了两个法律术语——“检察建议”、“法院决定再审”,究竟是什么意思? 一、检察院适用检察建议合适合法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1规定,对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案件中的再审检察建议严格来讲,没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实践中被理解为,是对应当提请抗诉以外的其他存在一些微小程序瑕疵或者显而易见的实体错误的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一种供法院参考的建议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判决和裁定,有权进行抗诉的法律监督形式,并无检察院对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进行检察建议的规定。也就是说,刑事案件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刑诉法并没有此项规定及处理程序。 检察建议的依据是2009年最高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事项,其中在概括性款项中有“(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也无明文规定可以对法院刑事判决生效案件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更没有可以以检察建议代替抗诉的情形规定。 可见,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建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非诉讼监督方式,是区别于与抗诉法律监督形式之外的监督形式。 检察建议不是抗诉!问题来了,“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中,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一方面认为,“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明显过轻”,需要“依法纠正原判错误。”,另一方面采取了不抗诉的“检察建议”方式,让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再审,矛盾不?合适合法吗? 二、法院适用本院再审合适合法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陇西县法院的通报,其采取的是本院法院院长发现错误而适用的“本院决定再审”程序。 根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及本院院长发现的需要再审的案件,是适用“再审不加刑”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理论上,法院自行再审的刑事案件,可以加重刑罚,但绝对是对“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原则性规定的突破。一直以来,法院以二审发回重审的形式加重被告人刑罚,被人看作是刑诉法“上诉不加刑”的变通,屡受争议。 如果“毛志尧交通肇事案”这样一起广受媒体关注的刑事案件,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后加重了毛志尧的刑期,则是突破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性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极大。以后向申请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则要考虑到能不能因为再审,反而要被加重刑罚了。 实在搞不懂,为何检察机关一边在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一边采取不抗诉的“检察建议”形式,难道只为了将球坚决踢给法院?要知道,这个案件最初审查起诉时,陇西县检察院曾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呀。 无论如何,让醉驾致人死亡的肇事案件免除刑罚的裁判结果,已经突破了一般人的法律理解,法律司法标准被人质疑。既然决定再审,还是应该严格依法办事,既然法律规定了抗诉的方式为何不用? 不能再次突破法律原则,让法律人为再次背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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