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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乱开《诊断证明》,小心触犯法律!

 昵称46341144 2019-02-10
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一个真实的故事。

急诊科,一辆私家车停了下来,小伙子背来了一位患者,准确说是一位老人,毕竟老人除了有慢性的高血压病,并无其他致命的疾病。这次老人来到医院,竟然是因为“饿”,他那不孝的儿子已经一个礼拜没给他喝水吃饭了,奄奄一息,受苦伶仃……当然具体什么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医生,这老头还有救吗”,“有救,要住院一段时间治疗”,“你给我开一张死亡证明吧,我不在你这看了”,“死亡证明,你个不孝子”医生暗骂道,(不敢声张,万一医闹呢),“这个不能给你开……”,“算了,我到其他医院去看”,小伙子背起老人就要走,医生拦也拦不住……

请不要成为犯罪的“帮凶”

今天我们谈医疗、谈法律,不谈那个不孝子,当然他可能触犯了遗弃罪。在这里要给各位医生提个醒:死亡证明、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等等能随便开吗?不能,你有可能会触犯法律。

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如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管理相当的严格,层层把关、层层审核,出现问题的几率已几乎没有。当前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日常工作中需要经常给患者开具的一份证明,它只是薄薄的一张纸。但,它是具有法律效用的。在工作中,时常有些医生,因为不够严谨,因为诊断证明书的问题引起纠纷。

事实上,我们更多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或自己需要,或受他人之托,因为种种原因,来找你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书;这个时候有的医生可能会出于人情关系、出于同情,或者被别有用心的病人或家属欺骗,或者被金钱诱惑等等,不慎或故意出具了与实情不符的诊断证明。

出具了这张证明,签上了你的名字,可能本来与你无关的事,就因为这张薄薄的纸,医生成了“帮凶”。

关于医学证明,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以上只是简单的举例说明,关于医学诊断证明具体如下: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给患者或其家属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它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因病休假、办理病退、工伤认定、残疾鉴定、申请生育二胎指标、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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