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境内首发企业、境外红筹企业 企业的科技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科技性审核判断:发行人应当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上交所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本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注册管理办法》基本要求:1、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 年;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规范;3、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内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通用上市条件: 五套标准至少符合一项。
名称释义: 1. 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2. 营业收入:指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 3. 净利润:指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 红筹企业: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6.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信息披露标准: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所从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的角度,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通过一轮或者多轮的审核问询,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说清楚,讲明白”。 再次申请限制: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同意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未达盈利预测的处分。利润实现数未达到披露盈利预测80%、50%的,将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3年内、1年内不接受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上交所上市条件:除科创板申请条件外,上交所上市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三)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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