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易聊税的博客 问题内容: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2017年10月15日,双方约定,甲企业购进货物数量1000公斤,购货不含税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签订合同时乙企业虽然有现货,但因甲企业因为仓库存储空间紧张,双方约定60日后发货。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款,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银行向乙公司付款1170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收到了销售款,即使货物未发出也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未发出前,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请问,乙公司收款未发出货物的行为,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复内容: 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乙公司收款未发出货物的行为,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还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 据笔者所知,目前,对于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什么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不论是财会规定还是税收规定,均无具体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讲解》(财政部会计司 2001-05-01 中国财经出版社)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介绍:“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以上《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的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毕竟不是正式文件规定,因而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该项意见也并没有说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有何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四条规定,“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规定的精神,法律规范在没有专业解释的,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区别,应当按照社会多数人的通常理解即按照通常语义予以理解。 笔者认为,按照社会多数人的通常理解,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到款项时的销售方是否有现货。如果销售方收到款项时,有现货可售,则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也可以称之为现货交易;如果销售方收到款项时,没有现货可售,需要组织生产或组织进货,则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比如,向商店购货时有现货,付款后约定第二天取货,则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如果没有现货约定马上进货第二天可来取货,则应为预收货款方式销售。 如果笔者的意见成立,则本例乙公司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收到甲公司的款项属于销售款不是预收款,在收到甲公司的款项时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乙公司的会计事项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假如该批货物的成本为80000元): 1、收取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预收账款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60日后发货的当月 借:预收账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说明:以上收取销售款时虽然使用了预收账款科目,但同时也使用了销项税额科目,此处的会计处理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情况下使用的会计科目明显不同。 如果乙公司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上面的会计分录会大不相同: 1、收取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预收账款117000 2、60日后发货的当月 借:预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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