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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幸福安康终身疾病保险保障内容详解

 fgh315 2019-02-11

第一次重症疾病保险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条款附件1所定义的重症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次理赔的重症疾病所属组别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重症疾病的分组详见附件4重症疾病分组),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责任、全残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您不得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重症疾病(名称和定义详见本条款附件1),②因导致重症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次重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症疾病保险金后,在被保险人确诊患“第一次重症疾病保险金”所理赔的重症疾病之日起365天后,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条款附件1所定义的,“第一次重症疾病保险金”理赔的重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它组别的重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8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9,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一次重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条款附件3所定义轻症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次理赔的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的分组详见附件5轻症疾病分组)。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轻症疾病(名称和定义详见本条款附件3),②因导致轻症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条款附件3所定义的,“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理赔的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它组别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1所定义的重症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并且我们给付第一次重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豁免重症疾病确诊日以后本主险合同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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