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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三线建设研究分会规章

 秦岭之尖 2019-02-12


中国三线建设研究会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三线建设研究分会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三线建设研究分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以下简称“国史学会”)下属的二级学术性社团组织,对外简称“三线建设研究会”。

  第二条  三线建设研究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三线建设的亲历者、参与建设单位和研究、宣传工作者,积极收集、抢救、整理三线建设及调整改造资料,深入研究三线建设及调整改造的历史经验,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三线企业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大力宣传和弘扬三线建设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精神,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供素材。

  第三条  三线建设研究分会的原则是: 自愿参加,平等讨论,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第四条  三线建设研究分会接受国史学会的领导与管理和国史学会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三线建设研究分会秘书处所在地暂时设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三线建设博物馆”;邮政编码:55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三线建设研究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收集、抢救、整理三线建设资料。

  (二)组织开展三线建设与中西部地区发展、国防建设的研究,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三线企业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

  (三)联系三线建设亲历者、建设单位、研究和宣传工作者,组织国内外三线建设研究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宣传三线精神,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提供素材。

  (五)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其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三线建设研究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参与三线建设的单位和从事三线建设研究、宣传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热心三线建设研究、宣传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办公会批准并报常务事理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图书和资料。

  (五)自愿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进行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史学会审查,并经主管单位当代中国研究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聘请顾问;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常务理事会受理事会委托,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国史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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