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穴法補義 扞法 卷五 龍虎 案山、朝山 卷六 水法 明堂 官、鬼、禽、曜 卷七 平洋 相士、望氣、嘗水 雜說一 卷八 雜說二 閒談 附卜示孺人葬地圖 凡例: 一、是編分門別類。使類聚而觀其義易明。其不可附于諸門之中者。以雜說盡之。其有無關地理。而為談地者。所不可缺。以閒談盡之。 一,是編本文之義。本明而必證以古說者。范詹事謂,世人賤今貴古。今一一徵之。見理非杜撰示人。未可賤之意。 一,是編倣劉孝標注世說只錄成書。于其下不增一字。自可與本文恭觀。而益明其旨。其有不得不發明者。乃以散文釋之。 一,徵書不厭重複者。見此非一二人之私言也。其說大同。其理不可易。 一,是編以一偶為一段。所引之書。先證上句。次證下句。或只證上句不證下句。或只證下句不證上句。觀者詳焉。 一、引書以證本文之義。固已其有因甲及乙者。本文之所未及于注及之。以求盡其義類。 一.是編先列本文。後證諸家。非抑古而仲今也。地理嘈雜必欲薈萃群說。按部就班。自不得不經之緯之。我行我法。 一、是編注釋之處。有以類附者。以圈別之。其有與本文正說相反者。亦以圈別之。必兼採者。斯道多端。不可以一說拘也。 一、是編專言形勢。不及理氣。故凡言理氣之書。概不攔入。偶引催官篇。玉尺經等書一二條。亦是言巒頭者。 一、凡舉一義有未詳者。必隨其類再及之。以盡其說。如穴暈已見穴法中。于補義又詳之。星體已見穴星中。于雜說又詳之。如此類者不必拘泥。 一、凡散文注釋之處。間採用廖金精撥砂經。二徐人子須知。葉九升釋名。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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