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相关税种的应纳税额,按照各税种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是否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具体税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收优惠; (三)计税方法的选择; (四)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来源; (五)主表与附表的填写顺序; (六)表内、表间以及本期与上期纳税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七)纳税申报表中各项目、各栏的填报方法可根据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计算关系进行; (八)税收政策变化对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具体影响; (九)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之间的关系;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三十五条 质量复核 一、复核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程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类型确定复核级别。 (一)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实施; (二)二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 (三)三级复核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对于小微企业的纳税代理申报业务,也应当执行至少二级的质量复核程序。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 二、复核内容 质量复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解决; (三)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四)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五)业务目标是否实现。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三十七条 三、复核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四)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 (五)复核人是否签字。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控 一、监控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对项目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观评价,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业务质量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三十九条 二、监控内容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四十条 三、监控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为关注 税务师事务所在复核和监控项目组各级人员是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及结论; (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三)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四十二条 成果管理 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负责人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业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业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三)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四)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四十三条 沟通确认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完成纳税申报表、履行业务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要求其对代理编制完成的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予以确认,并要求委托人在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授权声明中签章。[1] 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履行税务师事务所签章和承办涉税服务人员签字手续。[2] [1]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四十四条 [2]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四十五条 资料留存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分别归集委托人各税种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 申报核对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准备时,应当核对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是否存在应当填报而未填报的税收优惠事项; (六)纳税申报资料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核对的事项。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2.《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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