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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费随事转”暂行办法

 陆水湖畔 2019-02-15

第一条  为理顺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维护社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压力,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全面、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依法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费随事转的原则和程序

(一)费随事转的原则:

费随事转是指社区建设有关职能部门自身的工作职责,但需要延伸到社区由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完成或协助完成的工作,与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能不重复。指的是有关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居委会完成以上工作所需的各种工作经费,此项经费属于各职能部门业务经费。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凡需要交由社区居委会完成的本应属于本职能部门完成的工作,都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劳动与报酬对等的原则,根据交办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人员多少和时间长短确定经费标准,并由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委托协议书,将完成该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时划拨给相应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职责,按照协议书要求完成协定的工作。

(二)实施费随事转的具体操作程序与办法:

1.提出计划。本应由各职能部门承担但需社区居委会协助的经常性、固定性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年初列出计划,报市民政局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工作事项,编制工作目录。

2.签定协议书。各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包括工作目的、工作标准、任务要求、完成时间、经费数量、考核办法等内容的委托协议书。2019年的各职能部门承担但需社区居委会协助的经常性、固定性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各职能部门进行集中清理,列出清单,补签委托协议书。

3.完成工作任务。社区居委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要求,承担有关职能部门下移的任务,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协助完成协定的工作。如遇应急突发性事件或重要中心工作,先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相关应急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或领导批示进行处置(办理)。涉及到相关资金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拨付,后按照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应由社区居委会主动、自觉完成,按规定需协助政府部门做的工作,不得向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下拨经费。

第五条 “费随事转的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职能部门拨付给社区居委会的资金,社区居委会要召集社区居委会成员集体决定使用的办法,按用途划入社区服务站或社区工作站专用账户,不能截留或挪为它用。

第六条  工作完成后,各职能部门按照委托协议对社区居委会完成工作的情况予以验收。

第七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部门落实费随事转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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