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规规定存在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总结一 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其他四类属于。 总结二 四类视同销售行为中,其他个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 总结三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作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作视同销售。 总结四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免税) 总结五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总结六 企业无需视同销售情形,例如: 1、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3、商场、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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